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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2014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把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培训和普及专利知识,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资金资助、贷款贴息以及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专利的运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利项目实施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或者具有本省优势的专利项目。
对政府扶持的研发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专利的申报;对政府扶持的科技产业化类、成果推广类及军民融合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权的项目立项。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专利评估、交易机构,完善专利交易平台,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推进专利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九条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技术转化激励机制,增加专利工作经费和专利技术转化投入,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运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第十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基于专利的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该项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专利风险。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网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其他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等工作程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执法、监督互助互动。第十一条 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第十二条 本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线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第十三条 本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第三章 行政保护第十四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将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第十六条 省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注册,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管理。
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增强商业秘密管理意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字号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保护。
山西有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 法律条例?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对策
【摘要】“十五”以来,山西省知识产权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然而,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当前,面临加入WTO以后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山西必须从多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继续加强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入WTO对中国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其后续效应持续发酵。山西作为一个经济落后的省份,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弱省,山西知识产权保护疲弱的成因直接源于教育、经济、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的落后程度,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的原因。由于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梯度差距,山西将面临国外和国内发达地区的双重知识产权“侵入”的尴尬局面。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山西必须立即行动起来,运用积极灵活的知识产权战略战术,去争取主动,打赢新世纪的知识产权之战。
一、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专利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主创新是第一竞争力。加强自主创新,掌控知识产权,是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利作为自主创新的利器之一,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我省目前的专利制度前景一片光明,具体表现如下:1、专利申请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据省专利局统计,全省专利申请量已由2001年的1475件上升到2005年的1985件,“十五”期间专利申请总量为8782件,比“九五”期间增长了55.2%。2、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截止2005年,全省所有11个地级市以及太钢、太重及太原理工大等企业和院校都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此外,根据2004年底有关数据,我省共建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4所,获得国家颁发的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专利代理人90余名。太原市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3、专利申请社会分布渐趋合理。专利申请分布中,发明专利连续10年保持增长态势。“十五”前4年,全省申请专利6797件,其中发明专利1872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27.54%,比“九五”期间提升了5个百分点。工矿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工矿企业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由1996年的9.23%上升到2004年的19.04%。2004年与2003年相比,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增幅高达43.9%。在职务发明专利中,大专院校申请数量增幅达120%,翻了一番;企业申请数量增长130件,增幅高达53.94%。4、专利技术实施环境不断改善。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西省第一批全国专利试点单位,2004年完成验收。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和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这些数字都充分说明,山西省的专利事业正在走上一个迅速发展的新阶段。
(二)商标权
随着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通过这几年来努力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促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大力推行商标管理层级目标责任制,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积极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全省11个地级市工商局都建立了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有87个县(区)工商局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他县(区)工商局以及基层工商所都有专职和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全省专职或兼职从事商标管理的人员有197人。
此外,我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二、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十五”以来,山西省知识产权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然而,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与知识产权工作做得较好的省份相比,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一)山西知识产权拥有总量与山西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就专利来看,山西是经济弱省,也是专利小省。专利数少一直是制约我省企业自主创新的一个“瓶颈”。我省专利申请量仅居全国第23位,远远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与中部其它五省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商标方面,据中国商标网统计信息显示,2002、2003、2004年全国共有商标申请527591件,我省申请商标注册4998件,占全国申请总量的0.95%,在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二十五位。山西共有名牌产品9件,04年底在全国排19名。有中国驰名商标8件,分别是杏花村、奇强、天脊、屯玉、水塔、竹叶青、澳瑞特和冠云,在全国排第20名。
(二)授权专利的技术含量不高,地区分布不均衡,结构极不合理。
从我省专利的构成看!科技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了大部分比例。2005年我省专利批准授权1220件,其中:发明280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合计1185件。我省专利的地区分布主要集中在太原、阳泉、长治、大同等地区。另外,就专利申请的主体来看,个人和工矿企业占很大比重,高校和科研院所则很少。2005年,在批准授权的专利中,个人852件,占69.8%,工矿企业203件,占16.6%,高校和科研院所合计165件,仅占总数的13.5%。(资料来源:山西省知识产权网)企业专利拥有量少对我省技术创新不利因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专利工作直接决定着其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状况。高校和科研院专利少的情况与我省在技术研发上长期重研究院而轻产业,把大量的科研拨款投入院校和科研机构严重不协调,究其原因,一是一些科研院所的研究与市场、与企业的需求脱节; 二是科技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一些科技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不是马上申请专利, 而是急于参加评奖, 急于将其发表,使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白白丧失。
(三)商标意识淡薄,商标遭抢注现象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我省企业商标意识较为淡薄,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积极性不高,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参与竞争能力不强,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标不多,形成了中小企业品牌意识不强, 大企业缺乏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不利局面。目前山西商标还面临着被抢注的厄运。1996年,汾酒集团就曾因商标被日本一家公司抢注,导致汾酒迟迟不能进入日本市场。副省长胡苏平在2006年4月举行的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大会上提醒山西企业看好自己的商标。继05年底,“汾酒”、“冠云”在香港被一公司抢注后,“东湖”商标最近在香港也遭抢注。最近几年,围绕山西的“清和元”、 “沁州黄”、 “大寨”、“ 竹叶青”等商标被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有些至今尚未定案。此外,我省目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屡打不绝,这不仅仅是立法问题,同时也有执法力度不够,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和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打假等因素的存在。
(四)地方立法空白较多, 没有体现出地方立法为知识产权法配套服务的灵活性。
以著作权方面立法为例, 山西盗版现象不仅严重而且呈公开化, 但却没有一部打击盗版、宣传维护正版的相应地方法规出台。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产生巨大冲击, 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和下载等问题相当突出,由于没有地方立法的支持, 在审理时产生了很大难度。
(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缺乏,力量不足,队伍素质不高
在专利执法中,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冻结、查封、扣押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实际取证难或对违法物品无法控制,给案件的处理增强难度,造成对侵权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到位等现象。这个问题同样存在著作权行政执法过程中,从著作权法及有关的实施条例看,著作权行政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只能进行证据保全,对证据实行先行登记制度而无强制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手段同样缺乏。另外我省各地市还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中大部分执法人员均缺乏专业培训,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系统学习, 队伍素质总体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
(六)审判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有待提高
在案件的质量方面,集中表现为:一是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由于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的两种方法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仍实行的是民法“填平”原则,造成“十赔九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把握不清,造成错判或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仍不算少数。在办案效率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周期普遍较长,从一审至二审终结, 普遍都达1 年以上,有些甚至达5-6年之久,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无法明确,这种状况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周期较短严重不相适应。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专利案件的中止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一般要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 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恢复侵权案件的审理,从而造成侵权案件迟迟无法下判。二是对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判断较难,由于专利诉讼的事实认定往往又带有很强的技术专业知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往往借助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向专家咨询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七)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协调有待加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未得到充分体现。
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 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却也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结果是对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追究。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都有投入成本,一旦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则丧失对案件的处理权,无法再科以行政处罚,执法成本无法收回。 二是行政执法的证据材料难以直接转化成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在于行政执法相对简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较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较弱,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对证据要求高,取证较为困难。三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不明确, 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在什么条件下行政执法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没有规定,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