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合作框架协议是正式合同吗?有什么法律效力吗?
- 2、知识产权入股协议书怎么写
- 3、紧急求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英文版
- 4、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作框架协议是正式合同吗?有什么法律效力吗?
1、合作框架协议不是合同,是双方比较笼统的一种合作意向的约定。有法律意义但没有强制力。
2、框架协议相当于是缔约协议,表示双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协议条文概况笼统的话则无实际影响,如果约定了具体事项、完成时间、双方准备工作分工及责任等,就很严肃了,可能会引发缔约责任。
3、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意义
一是双方同意将对方作为各自事业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
二是双方同意在相关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三是互邀参与有关合作领域的技术科研开发、建设和技改等工作;
四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五是双方高层建立不定期会晤和沟通机制。
拓展资料
2010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框架协议
知识产权入股协议书怎么写
股东出资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拟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住所地:
5、法定代表人:
6、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条股东基本情况
甲方:
身份证号玛: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营业执照号码(法人适用):
法定代表人(法人适用):职务:
身份证号码:
第三条股东出资方式
(一)甲方出资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货币作为出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二)乙方出资
乙方以下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作为出资:
评估作价:
(二)乙方上述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三)丙方出资
1、系统软件著作权
权利人:
权利凭证(如经版权局登记)
评估作价:
丙方上述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丙方应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和权属文件,并办理相应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四条公司设立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全部手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需要的文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特别条款
1、乙方、丙方确认:对本协议项下知识产权的合作为所有权合作,即公司成立后,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由公司享有,乙方、丙方不再对该技术享有任何权利。
2、乙方、丙方承诺:
(1)乙方、丙方是拟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2)保证新成立的公司对的出资知识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如果该知识产权的使用造成对第三人的侵权,由该出资股东对侵权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3)本协议项下知识产权乙方、丙方未以任何形式许可第三人使用。
3、若乙方、丙方在提供合作的知识产权时有欺诈行为的,该协议无效,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因乙方、丙方提供合作的知识产权的任何瑕疵而导致申请设立公司不能完成时,甲方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支出费用由乙方、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按照注册资本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自股东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或盖章: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紧急求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英文版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全文)来源:慧聪机械工业网
6月29日14时40分许,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完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陈云林董事长江丙坤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货物贸易关税的减让。
(2)早期收获减税时间表。
(3)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简化和协调关税程序。
(4)实施有效的贸易便捷华措施,包括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
(5)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6)对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急灵活性。
(7)除了货物贸易自由化外,中国与东盟合作还扩大到金融,旅游,投资,农业,人力资源开发,中小企业,产业合作,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林业及其产品,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领域。缔约方同意在下列5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农业,信息及通信及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和湄公河流域开发。
(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标准以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为基础,与WTO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宗旨和目标相一致,在市场开放程度上比WTO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