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待遇
以上都瞎说,我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我工作8年了,现在工资3000多,加上其他房补和车补饭补之类的不到5000
以前我做过审查员.工作累些,工资完全一样,但是有些翻译\检索之类的额外工作收入,不等从几百到几千都可能.
谈谈你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执法途径和司法途径并存的体制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确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和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目前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所需要的,而且应当进一步加强。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够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未形成,恶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TRIPS协议虽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并没有排除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措施的可能性。
相对于专利司法保护来说,专利行政执法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除了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主动查处并给以处罚之外,对于侵权行为还不能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专利行政执法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因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而那些小企业、小作坊的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通常会发生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对后续救济产生更多的障碍。相对而言,专利行政执法缺乏没收、销毁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2.侵权判断的标准不明确。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有规定,虽然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等同侵权”等判定原则有所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等术语的具体含义,现在还没有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予以明确。因此,目前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方面存在着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不能完全满足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的需要,还不能对专利权提供有效的保护,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将制约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
第二,明确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细化侵权判断的标准,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地区间的执法协调,统一办案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该条建议显然要在第二条建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经建立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的“一锭双丝”专利通过这一程序获得了76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专利许可实施费,因此,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如果加上有效的执法手段,则可以大大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
以上建议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应考虑规定相应的制约机制。对于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执法机关应当对其专利权稳定性作出适当的评估,例如,要求提供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等,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保障,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网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二章 保护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会同商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等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海外知识产权事件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市场主体开展对外经贸、投资活动提供风险预警。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突发事件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并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机制。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商务、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第十三条 鼓励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和相关措施,探索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立完备、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体系。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联合调查、证据互认等工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第三章 行政保护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将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总结
根据全国、省、市、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部署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全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制定xxx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全面提高我镇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进一步增强xxx镇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我镇开展专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相关要求,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印刷出版业、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我镇市场环境。
三、工作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镇文化站、派出所、工商所、民营经济办公室、广播站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镇工商所、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镇工商所负责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镇文化站、广播站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镇工商所、质监分局、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压级压价、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镇质监分局、工商所、派出所、检疫等部门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加大对食品、药品流通使用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着力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四) 强化涉农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
镇农办、林业站、工商所、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的管理,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
(五)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镇派出所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上报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庭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镇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学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镇政府决定成立全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镇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各村和镇直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通力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群体性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等疑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对口机关请示。三是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作用,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有关部门要利用“12330”知识产权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及其他相关举报电话,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五、时间安排
全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进行作出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各相关部门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专项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并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区专项办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