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
- 2、如何正确处理网络购物中的法律纠纷
- 3、浅议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 4、消费者法常识:网购怎么维权
- 5、网购怎么维护消费者权益?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
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1、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的消费者是我国的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的主体,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如何正确处理网络购物中的法律纠纷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消费者应当确认商家“欺诈行为”。
2、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4、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可直接拨打12315.或向当地新闻媒体报料,请求支持
5、等待投诉调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议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们渐渐步入了信息全球化时代,网购成为这个时代一种时尚的标志。它的方便快捷已成为人们选择的重要理由。然而,有利必然有弊,随着网购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从法律中找漏洞,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这也是网络虚拟、多变的不足之处,让这些人有机可乘。因此,从网购消费者的维权出发,文章做了如下探讨,针对一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的经济法保护措施,希望能更好地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经济学代发表论文,网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网购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
(一)网络商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具有对产品真实信息的知情权。然而,由于网络虚拟的特性,一些不法商家在虚拟店铺中放置的商品图片是不真实或是经过一些特殊处理的。由此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与商家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如今网购大多采用的支付方式是网上银行支付。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程序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不法手段盗取消费者的账户密码,致使消费者的网银财产莫名丢失,造成基本的财产安全得不到好的保护。另外一方面,就是由于网上支付系统不够健全,不足以确保消费者财产交易的安全,很多消费者因为付款后却没有收到商品而导致财产的损失。
(三)网购市场中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
搜索栏中,只要输入我们熟知的品牌名称,就会出现许多相关的产品,从商品详细信息中看都是属于同一品牌,可是其价格相差甚远。这样我们就很难辨其真假。基本价格过低的产品大多为假货,而那些与正品售价相差不多的也未必是正品。只有当消费者收到货之后才能知晓真假。
(四)退换货的不便,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实体店铺进行的商品交易,而后出现质量等一些问题时,我们可以很容易找到店家凭购物小票退换货。但是在网购中,由于商品卖家没有一个实体的经营场所,也基本不会给消费者开具购物发票等购物证明,一旦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等问题要求退换货时,商家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换货。再者就是,即使可以退换货,中间产生的邮费、运费商家也会要求消费者承担,这中间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时间上的不便。所以更多消费者选择不了了之,这也是商家钻空子的另一种方式。
(五)各种购物节带来的延迟收货问题
网络商家为了增大商品的流通量,会在一些特殊的节日做一些吸引消费者的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会得到消费者强烈的响应。由于商品销量大,商家的发货时间和快递公司的送货时间都会相应延迟。然而一些对于保质期要求较高的商品,延迟收货会严重影响其品质。
二、针对以上问题采取的相应法律措施
(一)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制度
从传统的交易形式来看,商家的经营活动都需要以实名制去工商局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检测和许可后方可经营。而如今网络市场的打开却省略了这些必要的步骤,因此存在很大的漏洞。对此,需做出如下举措:首先,卖家在网络上开店铺销售商品必须采用实名制。这就需要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对其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只有审查通过方可经营。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商家的准入资格也要进行核查,防止双方建立不利于消费者的合作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建立一些相关机构对网络交易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经营资格的商家不予以发放经营许可证,使用一些有效手段对商家的不合规行为进行控制,就能减少买卖双方的争议。所以国家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制度对消费者的维权是尤为重要的。
(二)完善网上支付的司法制度
建立健全的第三方进入市场的准入制度,对第三方进入市场的要求适当提高,以此提高对整个支付产业的要求,让网络支付产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建立有效解决买卖双方争议的机制,为买卖双方制定一些相关规则,以此明确双方责任,有效减少争议,最好赋予这些规则相应的法律效力,给予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些有效保障。比如淘宝交易网可以制定《淘宝网交易判断规则》,若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出错的地方,应严格按照《淘宝网交易判断规则》中规定的相关管理条例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赋予消费者拒收权
由于网购存在一定的`虚拟性,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并没有接触实物,仅仅是通过图片或者买家的评论等信息来判断商品的质量,因此并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卖家的产品一定是货真价实的,若消费者收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应有权拒收。为了防止消费者钻空子,收到商品时,消费者应及时检查商品的质量等问题,如不符合商家描述的实情,可要求拒收。但检查收货后不能再行退换,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维护卖家的基本权益。这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赋予了消费者一定的义务,维持网上购物交易的正常秩序。
(四)给予消费者无偿退换货的权利
对于退换货的费用该由谁负担或如何分摊,是消费者尤为关心的问题。对于退换货问题,相关政策应给予消费者无偿退换货的权利,由于商家发货或快递公司发货的延迟而导致消费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应以收货时间和收货地点作为双方交易的开始。如在规定期限之内商品出现非人为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提出无偿退换商品的要求。而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应无偿给予消费者退换商品的服务。
(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力度
消除网络购物的误区和盲区需要社会加大对这方面的舆论监督力度,使其得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起创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积极有效地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一些媒体,打击虚拟网购中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法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向网络消费者普及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的安全意识。如果在网络交易中发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早公布于众。以此警惕公众消费者,提高网购的警惕安全意识。
消费者法常识:网购怎么维权
京东对于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实在差到让人发指的成度,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购物经历和京东处理的过程,事情还没处理完,正在准备起诉中。
我选择的处理流程大概如下,希望能给同样遭遇的网友提供一定的参考
1、发现商品问题后与卖家沟通无果
2、投诉至京东处理(京东对于第三方卖家的监督很宽松,基本上无法解决消费者诉求)
3、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卖家(举报后工商局会找卖家谈,如果工商负责一点去调查商品确实有问题的话也许会处罚卖家,但是无法保证消费者能获得赔偿,对卖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处理时限90个工作日,目前显示正在处理中)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
4、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京东无果(举报后工商局会找京东谈,除了让京东更加重视你的投诉,其实也没多大作用,工商只能从中协调,我最终得到的处理结果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终止协调)
5、向法院起诉(正在准备资料)
2016年11月份在京东买了一批家居,大大小小总共10件。用了半年多其中边几、电视柜、茶几三件木制家具开始出现开裂,发霉等问题,这一开裂直接暴露出了家具的本质。
先来看看卖家的宣传资料
以为是实木做的对吧,再来仔细看看
卖家材料说明上标明是刨花板贴木皮,然而我买到的是这样
对材料不懂的网友这里简单科普一下,这种板材叫中纤板,也叫高密度板,是木材纤维做的,类似纸,价格低廉,平整度好,但是强度很差,及其怕潮,而卖家材质标明的是刨花板贴木皮,也就是刨花板贴一层实木皮然后再上漆,工艺更复杂,造假也高很多,刨花板跟密度板是完全不同的板材,跟我买到的完全不一致,然而这么强有力的证据和事实,第三方卖家刚开始选择不承认,并且说可以收费帮我维修。然后我联系京东,京东告诉我先申请售后维修,然后申请交易纠纷。
申请交易纠纷后,京东客服专员联系我让我提供权威部门检测证据,证明我买到的家具确实是密度板,说卖家承诺只要我买到的是密度板,卖家同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给我赔偿,并且说卖家交了保障金有录音为证。到这里如果大家遇到这个情况千万别自己去检测,因为单方检测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对方可以不承认,然而这就是京东处理纠纷的水平,以这种毫无可行性的方案敷衍我,此时我表示很愤怒,我告知京东专员,如果卖家这样豪不讲理我会投诉到工商并且要求赔偿(之前我只是要求退掉这三件开裂的木制家具,并没有要求赔偿),然而京东表示我没有足够的证据,他们不能根据图片鉴定材料,一定要有法律认可的证据,这意味着我必须先起诉并且由法院委托检测。
起诉并不是很简单的事,由于长期在外地,打官司得回去处理,然后我只能投诉到315平台
这里投诉是指投诉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从中协调,注意只是协调,即使商家确实侵害了消费者,也没有权利强制商家赔偿。而举报是指向工商举报商家的不法行为,如果工商去查商家的商品发现问题可以进行处罚,前提是工商会去查,而且只是有权对商家进行处罚,对于赔偿的问题同样没有权利强制执行。当然作用还是有的,我先向广东佛山工商局举报了卖家,佛山工商要求我提供证据,然而这时侯我发现卖家悄悄修改了网页,把材质说明上刨花板修改成了密度板。
等于是自己承认了之前材质与商品不符的事实,然而佛山工商及京东都选择对此视而不见,佛山工商说我提交的原始的脱机网页他们打不开,并且我提交的截图也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图片是可以PS的,如果我提交的证据不算,那这些证据难道不应该工商去向京东索取吗,我实在无法理解这些人处理事情的时候到底站在一个什么样的角度。此时我问佛山工商的处理人员,我说你难道不可以先去问商家让他们先证明自己没有问题吗,工作人员回答说可以,然后就再没有联系过我,由于工商处理举报的时间是90个工作日内,毫无疑问他们肯定要拖到90个工作日才处理,至今显示还在处理中。
当然,在投诉和举报至315之后还是起到了一点点作用,第三方卖家开始承认问题了,刚开始同意我退掉一件电视柜,就是开裂最严重的那一件,而其他的家具任然声称没有问题。
见过这么无耻的嘴脸吗,我要求卖家提供所有商品的质检报告及合格证,准备找律师上诉,然后过了几天,又给我回复说可以不退回商品,给我3000元补偿,我说不行。一天后又跟我说赔5000元了事,并且承认材料不符和没有质检报告的事实,希望我不要不依不饶。我锻然拒绝,并要求退回所有商品,按消法退一赔三,此时京东告诉我他们没有权利要求卖家赔偿,呵呵,之前告诉我说只要证明卖家宣传与材质不符就可以给我赔偿并且说有录音为证,现在卖家自己都承认了却说没有权利,而且只能按商家的处理办法,如果要起诉的话京东会有专员配合。京东就是这样为消费者维护权利的。
我质问京东客服专员说:“在京东购物是对于京东的信任,京东作为平台有没有义务保证商品质量,为什么明知第三方已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时候还不能为消费者提供该有的赔偿?”,
京东专员又要求我提供证据,并宣称她们核实了商品并没有问题,我将第三方卖家的聊天记录与卖家修改前后的网页截图发送给京东专员,京东专员说会再核实,并且48小时内会回复我,然而48小时之后得到的回复是商品没有问题,京东一向都是提供正品保障的,只能提供5000元补偿或者退掉一件电视柜的方案,没见过这样睁眼说瞎话的,没有问题为什么要给我赔偿,我说:“网页上卖家自己改了材质说明,并且我也提供了我和卖家的聊天记录,你们有看吗?”然后京东专员的回复就一直重复一句:“不好意思,商品没有问题”。我说:”能不能换一个客服或者找跟高级别的专员来处理,仍然回复:”不好意思不可以,商品确实没有问题“。然后我说:“我会起诉你们“,京东专员:"我不建议您再去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您一定要起诉的话我们会协助”,我:“那请提供交易快照给我,卖家把原始网页已经改掉了”,京东专员:“这个提供不了,您可以进入订单自己查看”。我:“卖家已经改掉了网页你让我看什么,原始的交易快照你们没有吗”京东专员:“不好意思没有,您可以自己进入订单查看”。虽然我已经下载了卖家修改前的网页,但是不能作为证据因为我无法证明这个网页我没修改过,淘宝上几年前的订单都有交易快照,然而京东却没有?
事情到此,我也无话可说了,正在准备起诉,对于这种无良商家我选择死磕到底,也许京东会选择不提供交易快照而造成我证据不足,也许卖家会找牛逼的律师开脱责任,最终的结果我后续会继续公布,希望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权,也希望大家把这篇记录顶起来让更多的人看到,希望工商和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时候能走点心,希望刘强东摸着自己的良心说说京东没假货的问题,希望国内的购物环境越来越好,谢谢!
对了,最后曝光一下无良商家,如果有买了这个品牌家具的也可以联系我,我们共同维权
网购怎么维护消费者权益?
网购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这是指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并与经营者和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争议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不像诉讼、仲裁有严格的地点、时间限制和繁琐的程序,因而解决纠纷快捷方便。同时,也不像诉讼、仲裁要交大笔诉讼费或仲裁费,从而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当事人当然也经济。因此,协商是广大消费者首选的途径。但这种途径必须要具备一个前提,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必须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就无法采用此方式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它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出面作为第三者的身份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消协毕竟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加之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又不收取费用,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较经济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国家机关,调解属民间性质,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消协也无能为力。即使消协主持的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也达成协议,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还得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了。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如因不公平交易、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问题引起的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申诉,由于这些行政部门具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再由这些部门查处,如果查出了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相应的部门将给他们行政处罚。这样为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和证据,这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但这些行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他们不直接解决消费争议,最多以第三人的身份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所以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也是有限的。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仲裁具有灵活便利的特点,与诉讼相比要快捷;与协商、调解相比,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在,消费争议经仲裁机构的仲裁,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仲裁也成为消费争议解决的一个途径。但仲裁也有局限性。
一是以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消费纠纷的前提和依据,仲裁协议既可以用事前达成,也可以事后达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会受理。可见,不是任何消费争议都可以用仲裁的。
二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会受理。在我国除劳动纠纷必须要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后,方能向法院起诉外,其他仲裁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同时,仲裁不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但做出仲裁裁决就意味着发生法律效力,不像诉讼还可以上诉。
三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而县级所在地不设仲裁委员会。可见,广大县乡所在地的消费者在申请仲裁时,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给自己带来的不便。同时,仲裁收费一般比法院高许多。基于上述原因,在我国现在消费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很少。
5、向人民法院诉讼。
诉讼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诉讼活动。它与和解、调解、仲裁不同,是由审判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利主持下进行的;和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是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主持进行;仲裁则是由来自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