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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专利方面的宣传培训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专利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
(四)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
(五)依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采取激励机制,支持专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专利技术研究,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实施。
鼓励国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专利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培育专利市场,组织专利技术交易和拍卖,促进专利在有效期内有偿转让,推动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五条 获得专利权或者实施专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享受下列优惠:
(一)在专利转让以及与其相关的专利咨询、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转让职务发明专利时,职务发明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三)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专利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条件之一;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应当及时将该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清理,具备条件的应当申请专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七条 对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权的;
(二)法人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与外方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专利资产的评估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县级以上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检索。
下列申报项目内容不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含有专利技术的,应当提交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或者认定:
(一)省、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市(州、地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项目;
(三)涉及技术、设备进出口贸易的;
(四)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
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由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出具。
甘肃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专利工作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并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创造、应用和保护意识。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发明创造与专利产业化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
(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五)建立专利保护预警机制;
(六)援助专利维权;
(七)开展专利宣传教育和专利工作人才培养;
(八)进行专利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九)其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事项。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单位予以奖励。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经费和运用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多种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转移专利技术成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教育、科技、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六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拥有的专利应当作为其申报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申报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但股东以专利权等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
企业在专利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担保、信托等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良好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
(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
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
(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其他相关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
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
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
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
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
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
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
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
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 甘肃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 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第九条 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第十条 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公示结束后,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产权行业发展前景怎么样?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与国外进行比较,找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办法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提到新的历史高度,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对外国企业的冲击,如何保持原有的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成了企业面临的一道难题,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其中关键一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完善开始了主动性的战略设计;知识产权管理更具科学性;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理性化;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渐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知识产权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同时增长。
1.知识产权法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不断健全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双轨制。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相关行政机关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纠进行行政处理的规定,是知识产权司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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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挂甘肃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是在甘肃省兰州市注册成立的,注册地址位于兰州市雁滩邮局5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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