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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支配权是什么?有何特征?
专利法的支配权是什么?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那么专利法的支配权是什么?专利法的支配权如果大家需要专业的专利服务,八戒知识产权帮您支招!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业务发展迅速,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八戒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代理服务受业内认可,您有专利转让,专利申请的交易的需求,就赶快咨询八戒知识产权客服。专利法的支配权是什么?支配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它的特征表现在: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迪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由于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及不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义务。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但是,义务人必须不得实施妨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行为,才能使支配权得以实现。支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事实行为,极少通过法律行为而行使支配权。例如,所有权人通过占有、使用其物而支配其物,其占有、使用物的行为即为事实行为。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支配权所产生的各种效力,因支配权的类型不同而有异。例如,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产生排他性、优先权、追及权等。专利法的支配权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
一、引言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学术话题,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很不一致,对知识产权概念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法律辞典》(参考文献1)的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大辞海:法学卷》(参考文献2)的定义为:“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经验、标识等依法享有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辞海》(参考文献3)的定义为:“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法学大辞典》(参考文献4)的定义为:“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考文献5)的定义为:“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政治经济学大辞典》(参考文献6)的定义为:“行为主体以智力劳动的方法在科学、技术、文艺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大百科全书》(参考文献7)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指对特定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以特定智力创造成果为客体的排他权、对世权”。《兰州市专利工作未来十年发展战略研究》(参见文献8)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单位或个人对智力劳动成果和其他商业成就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它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其他专家学者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参见文献9-19)。其中文献9在对知识产权的各种不同定义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后,给出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对特定智力成果的支配权”,并明确其主体为“民事主体”,同时指出知识产权具有5个特征:“1、知识产权系由法律直接创设;2、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对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性;3、知识产权依附于无形的智力成果;4、在有的情形下,可以由多个主体同时对同一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5、知识产权可以由多人同时行使”。另外一些教科书和学术专著并不给出定义,只介绍各类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参见文献20-28)。关于知识产权的各种国际性文件通常也回避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本质的阐释,而只罗列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或范围。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仅列出知识产权的8项内容;《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仅列出知识产权的8项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仅列出工业产权的9项内容等。
支配权是什么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
第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
第三,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作用:
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质。
注意:
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如何理解专利法的支配权,支配权的本质是什么
一、如何理解专利法的支配权
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它的特征表现在:
(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
(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迪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由于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及不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义务。
(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但是,义务人必须不得实施妨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行为,才能使支配权得以实现。支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事实行为,极少通过法律行为而行使支配权。例如,所有权人通过占有、使用其物而支配其物,其占有、使用物的行为即为事实行为。
(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支配权所产生的各种效力,因支配权的类型不同而有异。例如,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产生排他性、优先权、追及权等。
二、支配权的本质是什么
支配权在本质上是法律为权利人划定的自由空间范围,是贯彻意志自由的法律形式,它的根本精神就是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其理论、原则的确立及其各项制度的设计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将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分为政治国家的生活领域和 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前者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贯彻国家意志,形成公法,后者以特殊的个体利益为中心,体现个人意志、尊重个人自由,形成私法;第二个前提,是将市民社会中的成员设想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们有能力自己处理好自己的事务,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预先安排各种风险。基于这两个前提,作为市民社会共同生活的规则——民法总是以贯彻意思自治为己任。”这样分析,民法中的大部分制度都基于意思自治而确立,支配权只是一个具体表现而已。但事实上,各种制度赋予权利人的自治力程度是不同的。支配权人在这种金字塔的权利效力下居于塔尖,与其他权利人相比,其享有最充分、最完整的意思支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