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厦大的知识产权研究院和法学院的法律硕士有什么区别?
- 2、盾立方(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 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 4、专利导航的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 5、海洋助保贷是什么?怎么申请?
- 6、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厦大的知识产权研究院和法学院的法律硕士有什么区别?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的法律硕士和法学院的法律硕士的区别是在报考时你的方向就确定了,就是知识产权方向,这里面具体又分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如果非常喜欢这些方向那最好一开始就选报这个,法学院是开学后根据你选择的导师再确定你的方向。而且知识产权研究院和法学院共用一栋办公楼,平时上课也在一块,知识产权研究院师生比例和谐,除了和法学院的法硕一起上一些基础课外,我们还有自己的基础课,学生数少,上课效果也好,可以说研究院把所有的爱都给了我们。同时,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方向喜欢本科出身理工科背景的同学,今后择业可以从事专利代理,但这并不影响文科类学生报考和学习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研究院的法硕就相当于法学院刑法方向的法硕一样,只是方向不同,性质完全等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盾立方(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盾立方(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2017-12-28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翁角路811号之三。
盾立方(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5MA31E53612,企业法人谢象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盾立方(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事务);法律咨询;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市场管理;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登记代理;提供税务服务;呼叫中心(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动画、漫画设计、制作;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软件开发;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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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机构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第七条 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 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对口支援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第十条 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利奖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 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评价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推动创建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资本供给和金融服务。
专利导航的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有效运用专利制度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我局决定于2013年起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试点工程是以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为基础,把专利运用嵌入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导和支撑产业科学发展的探索性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探索建立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专利创造与产业创新能力高度匹配、专利布局对产业竞争地位保障有力、专利价值实现对产业运行效益支撑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重点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培育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它是专利制度在产业运行中的综合应用,也是专利战略在产业发展中的具体实施,更是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实施试点工程,可以发挥专利信息资源对产业运行决策的引导力,突出产业发展科学规划新优势;可以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力,形成产业创新体系新优势;可以发挥专利保护对产业竞争市场的控制力,培育产业竞争力发展新优势;可以发挥专利集成运用对产业运行效益的支撑力,实现产业价值增长新优势;可以发挥专利资源在产业发展格局中的影响力,打造产业地位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利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有效模式。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基本建立,一批专利密集型产业在专利导航下实现升级发展,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产业利润率大幅增加;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企业主导、“政产学研金介用”深度融合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逐步完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在若干个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专利储备初具规模、专利质量整体较高、专利布局科学合理、专利结构明显优化,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环境持续优化,资源集聚、价值公允、流转活跃、保护有力的具有产业特色的专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产业专利分析,把握产业链中关键领域的核心专利分布,以全球视野明晰产业竞争格局、确定产业发展定位。通过建立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持续互动的产业决策机制,系统配置优势资源,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增强竞争优势,不断发挥专利在产业发展中的导航作用。
(二)优化产业的专利创造。在产业发展中深入实施专利战略,进一步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专利创造体系;优化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专利指标,完善专利资助政策,推动专利质量的提升;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对专利进行科学布局,形成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专利储备体系。
(三)鼓励专利的协同运用。引导并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化、集群化、联盟化、协作化等手段吸引并整合专利资源,实现专利的集中管理、集成运用;依托专利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金融资源等,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鼓励以专利资源为纽带,构建企业主导,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利运用协同体,开展协同创新和专利协同运用,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运行。
(四)培育专利运营业态发展。指导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专利运营机构,专门从事专利引进、集成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等业务;对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进行储备运营,以核心专利为基础形成专利组合并持续优化,开展质押融资、对外许可、投资入股、标准制定及海外维权活动等。引导专利联盟建设,以专利纠纷频发、专利壁垒问题突出、国内企业技术和专利分散的产业为重点,对关键技术领域内的专利进行集中管理、集成运用。
(五)完善专利运用服务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重点产业专利运用基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服务链条完整的一体化专利运用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开放式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订单式专利研发模式;培育发展专利运营服务体系,重点支持从发明创意产生、专利申请到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全过程服务业态的发展;培育发展专利投融资服务体系,建立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投融资机制,促进专利投融资、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开展;培育发展专利交易流转服务体系,促进专利技术的集聚和扩散。
(六)构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研究制定有利于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利用财税、金融、科技、贸易等政策杠杆,促进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在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专利运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财税政策的引导,激励企业增加专利运用投入。运用风险补偿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专利质押贷款规模;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支持骨干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专利运用创新创业活动。
四、实施方式和步骤
(一)实施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分类搭建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的方式,以全面带动重点任务的落实和实施。具体包括:
1.面向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选取具有产业优势地位、地方政府重点发展、产业专利基础较好的若干个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开展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探索建立并实践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到试点工程实施期满,建成10个左右具有区域特色、优势明显、专利密集、布局合理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通过实验区建设,基本建立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和专利运用对产业运行效益高度支撑的工作机制的运行模式。
2.面向行业发展,培育一批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选取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整体竞争力提升需求急迫、企业间战略合作诉求强烈的若干个行业,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培育工作。到试点工程实施期满,培育20家左右具有产业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单位培育,在部分行业初步形成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基本实现专利的协同创造、协同运用、联合保护和协同管理。
3.面向市场主体,培育一批专利运营试点企业。选取创新能力强、产业地位突出、专利工作基础好、人力资源具备的企业单位,开展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培育工作。到试点工程实施期满,培育30家左右掌握核心专利、专利运用能力较强、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或者能够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一体化的专利运用服务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通过试点企业培育,形成一批能够有效支撑产业发展的专利组合;专利引进、集成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等专利运营业态发展良好。
(二)实施步骤
试点工程的实施分为启动、培育(建设)和总结三个阶段:
1.启动阶段(2013年4—6月)。
(1)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指南(试行)》、《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申报指南(试行)》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
(2)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和组织有关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或企业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申报工作。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
2.培育(建设)阶段(2013年7月—2018年6月)。
(1)有关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或企业单位开展培育(建设)工作。
(2)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对培育(建设)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3.总结阶段(2018年7—12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对培育(建设)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专利导航工程”具体方案建议;制定指导性文件,全面启动专利导航工程。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目前已有的各类知识产权协调议事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地方政府等采取联合调研、工作会商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建立工作交流机制,加大典型做法和经验的推广力度;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为试点工程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大支持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对培育(建设)中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等给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建包括专利审查、法律和政策、信息处理和应用、专利情报分析和项目管理等领域专家在内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重大政策、总体规划、方案制定、管理实施和信息化建设等提供咨询;建立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综合研究基地,对工程实施中涉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等进行跟踪研究;加强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创新,推进现有各类专利服务平台建设的融合发展和工作项目的合力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程实施工作建立跟踪管理工作机制和核心指标年度统计上报制度;会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对试点工程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动态管理。
海洋助保贷是什么?怎么申请?
; 如今,环境的保护工作越来越紧迫,任何一项依靠自然发展的行业都需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进而厦门了海洋助保贷,下面简介海洋助保贷是什么?怎么样?
海洋助保贷是什么?
“海洋助保贷”的实质是海洋担保贷款,由建行厦门分行定向发放给涉海中小微企业。和其他普通贷款最大的区别是,“海洋助保贷”有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站台”扩大贷款额度——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厦门海洋经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并由合作银行提供放大10倍的专项贷款,帮助中小企业发展走出经济困境。
海洋助保贷怎么样?
涉海中小微企业,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设备制造、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小微企业都是“海洋助保贷”的受益对象,除需支付建行贷款利息和向指定合作担保公司缴纳担保额2%的风险补偿担保费外,贷款企业无需再支付其他公开收费。
与传统贷款相比,企业融资门槛也更低,在接受不动产抵押的基础上,新增船舶、海域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等多种押品,对部分具备良好信用记录和成长潜力的企业还予以免除担保。
单户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下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第三条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创新发展、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地方金融工作,建立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发展、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重大事项,加强与国家驻厦金融管理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权益保护、反洗钱等方面的协作。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方金融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方金融发展工作,配合开展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片区等在地方金融领域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地方金融业务、监管互动机制创新,适时在全市推广。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舆论环境。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建设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金融发展规划,将地方金融产业发展作为全市金融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安排地方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创新、人才的奖励以及与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扶持项目。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完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设功能完备、高效便捷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复合型金融人才。
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财税扶持、培养进修、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子女教育、住房租购、落户和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前款规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立面向金融科技行业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方式,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为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以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补偿、政策激励和资本持续补充机制,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