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有哪些?
- 2、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是什么?
- 3、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是什么
- 4、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内容是什么?
- 5、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
- 6、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内容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有哪些?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如下:
1、安全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保证社会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条件,这也是安全工作的目的。
2、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我国安全生产的原则有那些?
一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是坚持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三是坚持“三同时”原则;四是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4、什么是“三同时”原则?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四不放过”原则指什么?
一是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二是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三是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四是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6、什么是“五同时”原则?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7、“三违”现象指什么?
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
8、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指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一定生产、工作岗位上应负的某种安全责任制度。是建立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基础上的。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9、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什么?
是辩证的对立统一的关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安全是生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工作搞不好,就谈不到企业的效益,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人身和企业造成灾难。那种认为安全是软指标,或只抓生产,忽视安全甚至拼设备,不顾职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做法和观点,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
安全生产法培训内容是什么
你知道在对安全生产进行培训的时候,培训内容是什么吗?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法》的经济背景
1)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安全生产法》的关系 现在大家都在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么什么才是现代的呢?我们说,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规律,适应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管理的,就是现代的。 一切管理都源自于经济管理。
计划经济的一个先天缺陷就是没有竞争,也就没有了发展的动力。大家都知道伯乐相马的故事,希望拥有伯乐的本事,其实办法很简单,根本没有必要自作聪明地去挑选千里马,可以用竞争的办法来解决。把一堆马放到一起来比赛,那些是千里马一眼就看出来了。 而通过竞争来发展,则需要保证竞争的公平性,这就需要制定规则。
三大规则: 质量规则:参与竞争的国家、企业,其产品质量必须过关。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一个质量管理的标准,以规范各个企业以保证质量的方式参与竞争,这就是ISO9000标准。 环境规则:发展的同时要保护环境,以保证可持续发展。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一个环境管理的标准,这就是ISO14000标准。 安全与健康规则: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安全与健康管理标准为OHSAS18000。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安全管理以法律上的支持。
2)游戏规则本身的要求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这个口号提了很多年了,但怎么样才叫做满足了“安全第一”的目标呢?不解决这个问题,口号就变成了空话。《安全生产法》给出了答案。 光知道目标还不行,还要解决方法的问题。本部《安全生产法》也给出了答案。 有了目标,又有了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才可以谈得上执法。
3)我国经济体系发展的要求 竞争的第一个条件是自由,要放开才能自由。越自由就越需要法律的保护。越自由,发展空间也就越大,立法也就越多。 这些年来,政府的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逐步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2、立法原则
1)效能原则
法律是对待某一个具体的事物、群体价值观规范的行为准则。 一部法律要求大家遵守,首先要法律正确。 效能原则就是指这样做效果最好,所花费的资源最少。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这方面的管理能最优化。《安全生产法》就是安全管理的最优化管理方法。经济不搞清楚,不但安全管不好,其它工作也做不好。管理就是决策。 目标决策就是对事物的价值判断。比如一个人,来到一个路口,面临两条路可以选
全面、及时、专业、权威安全生产行业资讯,尽在中国安全生产商务网择,必须作一个取舍,只能选择其中的一条走,这时候就要做目标决策,判断哪一条路的更有价值,成本低。 组织决策指决定投入多少资源使其满足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目标决策正确(比如严禁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二十以下),但投入不够,资源不足,要负法律责任。2)责任原则 决策解决了,就要明确责任。以便违法时能追究责任。这一条非常重要。 目标决策责任。谁决策谁承担责任。 组织决策责任。企业在生产时,有关规范、制度必须齐全、完善。资源保障必须有规范的文件加以保证。 3)法律规范与违法。
三条规范: a、依法自由。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生产。 b、必须依法行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 c、禁止违法行为。不安全不得生产。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对于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该查封的不查封,要追究政府责任。 两条违法: a、作为违法。做了不许做的事情,属违法行为。比如与员工签定生死合同。 b、不作为违法。该做的事情不做,属违法行为。这是本次讲课中反复强调的一个地方。比如一名工长,看见一名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不进行制止,而是以为这是安全员的事情,这是错误的,属于不作为违法。 4)法律责任 a、民事责任。工商保险不足以保证员工的生活,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安全生产法》归根到底是一部人权法案。违反合同法的民事责任以事先约定的债务为前提。侵权责任,对于危险源,要加上明显的安全标志、说明,否则视为侵权(知情权)。 b、行政责任。不以后果判断是非,以是否违规判断是非。 c、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要点
第一章 总则 共15条,是这部法律的模型,是概括的、总体的说明。分为两个大的部分,总体说明的总体要求。
总体说明有四个内容:
1、立法的目的:保障安全,促进发展。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都是为了促进发展,而不是为了处罚。
2、立法所确定的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一,安全优先准则。安全和生产有矛盾的时候,安全优先,不做做到安全第一,有权处罚,停业整顿。第二,不安全,禁止生产。那么怎样做才称为做到了安全第一呢?第二章的第16条给出了规定,“应当具备本法、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指有工商执照的)及其从业人员,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200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本法无效,不追溯过去,这是本法和别的法律不同的地方。
4、所执行的政策:第一,严格控制。第二,加强教育。这是和一些国外的法规显著不
同地方,这是因为我们国家过去长期是一个行政指令国家。本法许多地方充满了加强教育的条文,如第83条,违规后,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是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最后才到追究刑事责任。再如第93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先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才予以关闭。第三,提倡科研,加强科学研究。第四,表彰先进。第五,对于违法行为,严厉追究责任。(但实际上,本法的处罚仍然很轻,违法生产的机会成本很低,估计本法的推广执行并不会改变目前我国安全事故不断的现状。)
有六个总体要求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第17条给企业的负责人制定了专门的要求。“安全是个老大难,老大抓了就不难。”
2、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第一,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力。第二,承担责任。
3、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第一,严格执法。不严格要承担责任。第二,严格律已,秉公执法。
4、对中介组织的要求:要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5、群众监督:这和发扬民主不是一回事,有举报,必须立案进行调查并有处置措施。
6、国家监察。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阅读法律,有三个角度,普通人的角度、律师的角度、法官的角度。 从普通人的角度来说,要明确三个内容:第一,一个条文的法律主体是谁。第二,要明确法律的要求是什么,法律规范是什么。(依法自由、依法行为、禁止违法。)第三,法律的责任是什么。
本章是本法的重点,主要有十个内容。
1、第16条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条件,做到了,就算为达到了安全第一的要求。
2、第18条、39条,规定了组织决策的要求。要求投入充足的资金。
3、第19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为高风险单位,必须配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提供安全服务,任务可以分配,责任不能分担。第38条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处理不了的可以往上推。这里讲了一个很大的原则问题。
4、第17条、20条,强调领导素质和职责。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决策有两项内容。第一,制定规范。第二,投入资源。 应急救援,我国目前几乎没有准备,而国外这方面的工作占安全费用的三分之一。 应急可分为两项。第一,事故临界应急,及时处理可有效降低严重性。第二,事故发生过程的应急。 事故发生分为四个步骤,两个管理阶段。第一步,存在安全隐患。第二步,出现危险前兆。这两个步骤对应着预防管理阶段。第三步,事故临界。第四步,事故过程。这两个步骤对应着应急管理阶段。
5、第21条、23条、28条、36条、37条、43条,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这一项内容非常重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第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这里的“熟悉”,指能背下来,能记住,不是对着工人读一遍操作规程就完事了。因为不可能要求工人拿着书本或操作规程作业。管理人员如不能使工人做到以上三项,则算不作为违法。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员看见工人违章作业不管(比如认为这是安全员的事,和自己无关),就算承认、默许,也算不作为违法(该做的事情不做,属违法行为)。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算不作为违法。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这方面的状况非常严重。比如某外企生产的运动鞋,使用的胶水含苯,有毒,这种胶水在当地已被禁用,厂家为了获利,就把厂子搬到了中国,同时向工人隐瞒了这一情况,而且还和工人只签三个月的合同(因为超过三个月,易得败血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属于向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否则将被视为侵权(知情权),要负侵权责任。
6、第24条、25条、26条、27条,是对有关设施的要求。比过去的“三同时”增加了资金投入的要求。
7、第22条、29条、30条、31条,是对设备的要求。强调定期检测。
8、第32条、33条、34条、35条,对危险品(源)的处置、监管。
9、第40条、41条,对经营活动的要求。讲课时强调了任务可以分配,责任不能减免。
10第42条,对事故处理的要求。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1、合同权。劳动合同至少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安全与健康。第二,保险。
2、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第一,所在岗位都存在那些危险因素。第二,对于这些危险因素,应采取那些防范措施。第三,事故应急措施。
3、培训权。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第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取得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5、建议权。这里的建议不是发扬民主,这是法律赋与的权利,对于这些建议,不管是什么情况,有关方面必须立案,并有处理措施。
6、批评权。同上。对于这一类的批评,不得报复。
7、拒绝危险权。有权拒绝进入危险区作业,企业不得报复。
8、紧急避险权。这里不提倡“一不怕死,二不怕苦。”
9、工商索赔权。
10、工会监督权。
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2、认真接受教育培训。
3、正确使用劳动用品。
4、发现隐患险情,必须尽快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三个内容。
1、对地方政府的的规定。2001年颁布302号文件有详细规定。
2、对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3、举报制度。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本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建筑施工属高风险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三项行动第一,保护现场。第二,及时上报。重大事故要报国务院,第三,立即组织抢救。
3、追究责任第一,事故调查。第二,追究责任。非责任事故不追究责任,如天灾、人为破坏(如投毒等)、不可预见事故,不可预见事故主要存在于科研部门(如做试验时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爆炸),一般的企业通常不存在不可预见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受到处罚有三个条件。第一,法律主体有过错,违反了法律规范。第二,违法行为已实施。第三,有后果,后果越严重,处罚也越严重。处罚的目的有三个。第一,预防为主。第二,引以为戒。第三,铲除后患。要引起重视的是,企业要主动去收集相关文件、法规,不能以没有接到通知为借口而不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本章定义了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按本法规定,对于这一类物品,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关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要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还没有做这些工作的,要及时做了。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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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内容是什么?
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内容是:
1、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进。
3、公司安全三级教育包括:公司级教育、部门级教育、班组级教育。
4、安全生产中的两种安全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5、安全生产中的四不伤害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6、安全生产中的三点控制是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
7、安全生产中的三违现象包括: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8、调查助力工伤事故的“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9、不安全行为产生的三种主要原因是:
(1)不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
(2)虽然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却为了快点干完而省略了必要的步骤。
(3)按自己的习惯操作。
10、安全管理中的“四全管理”: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
11、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四有四必有”: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
12、安全检查的“四查”:查现场查隐患;查思想;查管理;查事故。
13、事故预防工作的五阶段模型: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体系。
(2)找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分析事故不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4)针对分析得到的事故原因,选择恰当改进措施。
(5)实施改进措施。
14、安全作业五要点:
(1)作业程序。
(2)整理、整顿(安全之母)。
(3)检查、维修(定期)。
(4)短时间危险预知(班组会)。
(5)手势呼叫(即手势)。
15、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六种职工心理状态:
(1)自我表现心理。
(2)“经验”心理。
(3)侥幸心理。
(4)逆反心理。
(5)反常心理。
(6)从众心理。
16、主管安全管理六大责任。
(1)经常检查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
(2)经常检查厂房、仓库有无火灾隐患。
(3)进行日常生产操作的安全检查。
(4)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5)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17、事故的七大特点:可预测性、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规律性、潜在性、再现性。
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愈发宝贵, 安全生产 法知识也越来越重要。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 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承包合同 、 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 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内容是什么?
如下:
1、火灾的分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灰火。如木柴、棉、毛、麻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天然气 甲烷 乙烷、丙烷、氨气火灾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2、火灾的三要素。
物质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
3、防止火灾措施。
就是在火灾发生之前,预先防止火源点燃的措施,是一种最根本的防火措施,这种措施是把有起火危险的物质以及具有点燃能量的着火源,有效地,恰当地进行管理使它们无法造成起火条件。
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3、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4、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5、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