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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及营商环境(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及营商环境维护)

如何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建议及对策

一、中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各级政府按照“政策引导、资源整合、解决瓶颈、扶持发展”的工作思路,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财税扶持力度日益加大,为服务引导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开辟了多重通道,引导中小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使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得到了一些改变,但是现阶段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仍较突出

多数中小微企业都存在资金短缺的现象,弱化了中小微企业的生存能力和发展基础。

一是平均贷款满足率低。经过调查,2010年我区企业平均贷款满足率为72.11%,2011年企业平均贷款满足率为62.93%。而资金周转不灵,将直接影响产能。

二是抵押物单一,银行准入难。企业贷款必须有抵押物,而抵押物多要求为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且抵押折扣率较低,土地、房产按50%左右折扣,生产设备仅折20%—30%。对于一些在发展初期的中小微型企业,资产积累不足,无充足抵押资产,往往被挡在信贷大门外。大多中小微企业由于资产规模不大,加上经营管理不规范、市场前景不稳定,受政策风险影响大,市场淘汰率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银行难以认同等因素,从资金的效益和安全性出发,很难从银行直接获得信用贷款。而担保贷款虽然手续较为简单,但是担保费用高,使企业难以承受。

三是抵押贷款审批手续繁杂,费时费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特点是“小、急、频”,而银行为防范风险,大多要求一套完整而繁琐的融资手续,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简单快捷的要求。同时,国有商业银行随着银行企业化改革,大幅度上收信贷管理权限,县级银行贷款审批权限较小,授权、授信不足,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业务大多只起调查评估作用,然后是层层报批。企业借一笔数额不大的贷款要十来道手续,少则一个月,多则半年,往往错过最佳商机。而地方商业银行机制虽较灵活,但贷款成本一般较高,而且规模较小,无法拿出大量资金来满足中小微型企业日益扩大的贷款需求。

四是利率高,企业负担重。银行给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都要高于大企业,并且还有40%左右的授信留存金额,再加上抵押评估费用、担保费用等,成本很高,各项费用加起来甚至可以达到20%,而大多企业的利润率往往只有10%左右,使企业不堪重负。同时,银行从自身利益考虑,在贷款时会优先贷款给浮动利率较高的企业,从而无形中提高了贷款成本。

(二)中小微企业承担的税负重、优惠政策门槛高

中小微企业大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劳动力成本由于没有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偏高,减少了企业的资金积累,削减了企业获利能力。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而且与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明显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

此外,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门槛过高,从而导致很多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政策扶持。尤其是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更加无法享受到任何税收和贷款方面的优惠。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等。这些“门槛”使中小微企业很难能够在各方面同时达到相应的政策条件。在我区就有许多有潜力有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部分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享受优惠。如武汉华艺柔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近几年就一直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而因为门槛过高而没有成功,但该公司以柔性版印刷为核心,生产环保型纸箱,市场前景广阔,值得政府扶持。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和人工成本上升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

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去年开始,我区中小微企业所用的铜、钢铁、棉花、煤炭等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影响了企业订单的长久、持续和稳定。特别是近年来又遇到异常严峻和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生存与发展压力进一步加大。原材料价格的整体帐幅达到15%多,进一步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由于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成本上升因素,中小微企业人工成本普遍提高了20%左右。而有些企业的利润率仅10%左右。企业利润被严重侵蚀。再加上中小微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在市场经济中缺乏定价权,提高售价则会对销量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近几年很多中小微企业发生了亏损。

(四)中小微企业用工难、员工流动性大

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增量的减速和新生代务工人员就业取向、劳动态度等日益多元,小微企业在招聘工人时难以给予工人们优厚的待遇和条件,根本无法与大中型企业抗衡,自然会频频“碰钉子”。导致中小微企业招不进、留不住职工。很多工业园分布在较偏远的地区,交通不便,且缺少配套的生活设施和娱乐设施,难以解决员工的业余生活问题,员工流动性较大,企业留人难、留住技术工人和高级人才更难。人才的匮乏极大地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为中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就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金融服务体系

以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生存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编制全区针对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树立小金融兴行富民的观念。既全力支持大银行发展,也大力发展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公司。既畅通间接融资渠道,也大力开辟直接融资渠道。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小微企业短期借款额度,创新金融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突破资金瓶颈制约。二是研究出台鼓励在全区新设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下拓展,激发区域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和活力。三是加大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工作的组织力度。金融机构利息和收费也要公开透明,防止乱收费。四是完善担保体系建设。要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争取多发展几家信用担保机构,同时通过资金注入、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对我区现有担保公司进行培育和扶持,达到与银行合作的门槛,各商业银行主动争取上级行支持,推动下调对担保公司的最低资本注册额度的合作标准。五是加大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着力在担保机构数量、质量和担保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面取得突破。

(二)继续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降低政策门槛

一是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政府在制定安排科技发展经费和工业发展经费政策时,应拿出与中小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资助资金额度,设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能力建设方面的扶持政策,并考虑对市场需要、增长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等现实情况,相应降低经营规模和项目投资额的门槛。二是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三是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增加政府采购计划中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至10%的价格扣除。

(三)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助推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使中小微企业实现“自救”

当前,中小企业遭遇“用工荒”、“用工贵”、“留人难”的困境,人工成本极度攀升。为缓解中小微企业生存困境,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发展工业园区的基础建设,建立配套的生活娱乐设施,拓展城市交通,方便企业职工出行。同时也需要中小微企业自身化压力为动力,按照市场规律,提高工资福利水平,营造良好用工环境,进行人性化管理,有意识因人而异地进行人事安排,尝试把不同性格类型的分配到适合他们的岗位上,并让他们性格互补,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尽快使企业走出“陷阱”。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设立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其中另外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科研技术创新中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对那些勇于开拓国际市场,或参加全国性展览会、招商会等给予适当补贴。第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为他们搭建平台,协调各方资源,结合实际,可以在不同领域成立小规模的行业协会,整合产业链条,让企业“抱团取暖”,或者引导一家企业牵头成立协会,把同行业或相关企业“串”起来,进行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资源共享,达到和实现企业“轻装快跑”破困局,科学发展作贡献。

(四)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就业、民生、创新等方面作用

中小微工业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将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制定科学规划。一要结合本地实际,从融资、服务、用地、减轻企业负担等企业最关心的关键点入手,研究制定配套办法,上下联动,促进本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机制化、长效化。二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突出问题。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要加大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三要加强中小微企业统计分析,把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改进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全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扩展资料:

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三家银行2011年11月获银监会批准,可发行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共1100亿元。其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将不计入存贷比考核,从而增加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此次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分别被银监会批准发行的人民币债券额度分别为不超过500亿元、300亿元和300亿元,募集资金须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小微企业

营商环境是区域发展的关键竞争力,营商环境应该如何优化呢?

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地位,营商环境好不好,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的环境,所以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国未来发展重要趋势。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和条件,好营商环境就是好企业成长、壮大的沃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投资环境。

营商环境建设

营商环境的建设,旨在为外资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外资企业的投资、合作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国际经贸规则,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其文件主要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两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指出“三个平等”,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对待中外投资者。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体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营商环境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管理体制不够完善。部分职能部门依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行政审批环节过多,行政管理效率不高,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等现象。

二、产权保护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存在重发展轻保护问题,一些地方政府还存在随意罚款、强制拆迁现象。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一些地方政府法制观念淡薄,“重审批不重保护”现象依然存在。

四、金融机构服务水平不高。

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有效监管,才能真正发挥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优化营商环境也应该顺应经济新常态,在充分考虑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对营商环境进行全方位提升。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对服务业、能源生产和消费等重点领域,实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公平开放。完善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惩处,不断优化投资环境。

我市发布“民营经济25条”为民企解难题

打好打赢营商环境翻身仗

近日,针对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成本高、融资难、融资贵等瓶颈问题,我市出台《汕头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精简优化政务服务、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引进人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共十个方面提出25项措施,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民营企业准入条件。

●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

2、放开相关行业和领域准入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项目建设。

●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

3、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动实行“一网通办、一窗办理”,确保企业开办全流程压缩至1个工作日,全力做好企业办事“三免”(免快递费、刻章费、停车费)服务。

●推行“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分别压缩至3个、1个工作日以内。

●鼓励各区(县)建设工业厂房,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4、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和建设项目环评豁免。

5、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

●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对有困难的中型企业工会,县级以上工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回拨补助。

6、进一步降低要素成本

●鼓励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组织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推动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压缩至5个工作日。持续优化电力接入报装流程,为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提供电力接入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

●推广电商新模式,举办“电商 直播”线上活动。

●推行“工业标准地”供地模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 的前提下,允许提高容积率,超过原批准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和支持促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给予第二层以上部分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奖补。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支持,推动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达到有关标准。

8、完善信用评价及信息共享机制

●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得性,加快“中小融”“粤信融”“信易贷”、中征应收账款融 资服务平台等平台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9、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研究和出台“政银保”等融资合作项目,建立重点企业名单制度。

●进一步完善“汕金惠企通”小程序,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对接率。

●建立汕头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

●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将纳税信用M 级企业纳入“银税互动”范围。

●加大再贴现对小微民营企业票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绿色票据。

10、提升公共平台服务水平

●依托“粤企政策通”平台和企业信息服务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解读、咨询、兑现等涉企政策信息服务。

●实施“政产研·智助强企”工程,免费为企业把脉问诊,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11、保障服务资源供给

●认定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本地优秀工业互联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保障。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

12、强化对外交流合作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展会等贸易平台开拓国外市场。

●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

13、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校企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科研成果并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该项目研发投入费用10%的比例予以一次性经费补助,基地依托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4、加强民营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行动,打造一批占据产业链核心的“隐形冠军”。

●完善“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对新升规工业企业落实直接奖励、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奖励机制。

●“区(县)级”“市级”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60万元奖补,此后每次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每个给予 10万元奖补;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60万元奖补。

15、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强基工程“四基”领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改造项目,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改造项目。

●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100万元;对获得授予“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对首次申请农副产品注册商标并获准的,其费用政府补贴一半;对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和经核准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16、加强民营企业家培训

●实施企业家培养计划,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培训。

17、强化企业用工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院校产教联盟,大力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大技工培养力度,培养一支“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方面的技能型人才队伍。

●鼓励支持企业在技工院校以“冠名班”等形式共同培养具有现代知识、高超技能、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院校与园区、企业开展定制化职工技能培训活动。

●支持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工作站,对获批的博士工作站给予建站补贴50万元。

●实施技能人才培育成长行动,大力培育一批“创新能手”;鼓励发展“共享员工”等灵活就业新模式。

18、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金凤卡”,凭卡享受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19、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制度规定,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

●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服务民营企业中“吃拿卡要”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20、健全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机制

●修订《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尽快出台《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组织引导法律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

21、加强民营企业典型宣传

●大力弘扬新时代民营企业家精神,选树一批优秀企业家进行表彰或通报表扬。

●推荐“三强一好”(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民营经济人士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2、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普法宣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公开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推进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将“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23、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依托市领导联系企业直通车制度、“粤商通”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和12345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中小企业合理诉求。

●建立民营企业家智库,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24、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

●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发生,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

25、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全覆盖,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抽查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文章来源:汕头橄榄台)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对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复制借鉴推广省内外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引导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营商环境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九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合作经营、合作建设、组建联合体、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结合本省优势和资源,参与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体现本省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网上办、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在线反馈。对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执行。

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发布产业、融资等政策以及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授权机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利率优惠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鼓励和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 评论列表:
  •  野欢叹倦
     发布于 2023-03-04 04:35:10  回复该评论
  • 渠道●依托市领导联系企业直通车制度、“粤商通”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和12345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中小企业合理诉求。●建立民营企业家智库
  •  余安做啡
     发布于 2023-03-03 19:17:54  回复该评论
  • 过20万元。14、加强民营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行动,打造一批占据产业链核心的“隐形冠军”。●完善“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对新升规工业企业落实直接奖励、贷款贴息、以奖代补
  •  痛言野侃
     发布于 2023-03-03 21:10:02  回复该评论
  • 遇“用工荒”、“用工贵”、“留人难”的困境,人工成本极度攀升。为缓解中小微企业生存困境,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发展工业园区的基础建设,建立配套的生活娱乐设施,拓展城市交通,方便企业职工出行。同时也需要中小微企业自身化压力为动力,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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