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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提高知识产权赔偿额(提高知识产权水平)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难,怎么解

您好,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问题,可以更多地从市场价值角度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除了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外,还能向社会传递知识产权有价值的理念,警示潜在的侵权人不要做违反规则的事情。

首先,要让侵权者认识到,与其侵权而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不如寻求许可,在支付了合理费用之后使用相关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在此基础之上,法院还可以针对那些恶意侵权者或者反复侵权者,适用两倍到三倍的高额损害赔偿,迫使他们或者走上破产的道路,或者回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之中。

除此以外,还应突出刑事处罚在打击和防范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创新知识产权犯罪追诉体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入刑门槛,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威慑力。

总之,知识产权的司法裁判必须充分辨法析理,正确反映案件涉及的市场价值的特点,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防止金钱凌驾一切。

希望能帮到您,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我国知识产权赔偿数额低的难题何时能解

您好!“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深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判赔数额低的困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普遍存在‘重侵权认定、轻赔偿论证’的现象。由于判决缺乏有关损害赔偿数额的清晰说理,导致原被告双方对裁判结果都难以信服。”

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不少专家指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足以有效威慑侵权行为。目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专利价格均远远低于专利技术研发成本。

要破解这一困局,根本之策就是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要高于专利技术研发成本,人民法院可以在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时将研发成本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这大大低估了受侵犯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

如果法院能够切实依据相关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号的市场价值确定权利人的损失、被告的利益所得或者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而非单纯依据创作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产品本身的价值,就可以判给权利人以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实现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他们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使国家在知识资源上形成比较优势,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首先,各级政府应按照依法制国的方针,转变职能,适应入世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营造出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健全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促进国家经济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从笼统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影响行业发展水平和方向的专利项目实施上来,建设拥有自己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同时在技术创新中,要充分发挥他们自己的科技优势,在若干技术领域内取得优势,并申请专利保护,注重开发专利新产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占有和垄断市场。

二是在资金上予以扶持。

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同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资金应向高科技专利项目实施上倾斜,积极扶持和发展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

三是在机制上予以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还必须不断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通过执法来推动全民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激励科技人员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鼓励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推动中国经济发展。

一要在高科技局部领域抢占专利权制高点。

中国在高科技的整体水平和绝对水平上,与世界工业强国还有一定差距,但在某些局部领域也有自己的优势,处于世界前沿,其中许多极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应予以高度重视和保护。

二要在民族优势产业领域取得绝对控制权。

中国在一些传统民族产业领域占绝对优势,然而,他们一味固守传统,不重视传统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绝对优势也会逐渐丧失掉。突出的例子有中药产业稀土产业基因产业等。

三要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

企业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是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技术引进成功的重点。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指南》中,甚至将消化、吸收与创新作为引进技术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日本的崛起与其说是技术引进的成功,倒不如说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成功。日本钢铁技术引进之后,各大企业就联合组成研究班子,进行消化吸收和综合,每花1日元引进技术,就用2-3日元来进行消化吸收研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少企业提高技术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技术引进。

四要采取“以小换大”的竞争策略。

入世必然带来大量外国科技企业的涌入,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专利政策,打破他人专利权的独占地位。这主要是利用后续专利与在先专利法的比较优势,在入世后对国外高新技术及其在中国申请的专利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在对在先专利进行研究改进之后,积极申请后续专利。美国一家企业在日本申请了一个专利,日本人立即对其加以研究,将专利产品换了颜色申请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结果,带该颜色的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比美国产品好销,迫使美国人要么“以大换小”进行交叉许可,要么让出市场收取许可费。日本人由于熟悉该国民族风情,只动了一个小脑筋就以“以小换大”的策略占了美国人的大便宜。这个事例道出了一个道理,中国的企业也可在别人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哪怕是局部的小改进,只要能产生较大的市场效应,就能变被动为主动,与外国企业的专利进行合理、合法的竞争。

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学会用法律程序将新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要大力宣传专利制度在技术中的作用,专利制度不仅仅是促进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而且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发展的一种动力机制。

要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彻底纠正那种只注重科技成果的鉴定,发表论文、申请评奖,而轻视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的做法,把科技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

国际挑战

(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和印度等国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在国际上,长久以来商业方法专利都被认为是一种“自然产物”而不能给予专利保护。但随着世界商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观念正受到挑战。商业方法是否具有“获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同生物基因专利一并成为目前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强化专有性。比如,驰名商标现在已经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而作为一个专有种类被列入保护范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颁发的基因专利,不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学、遗传学方面功能证据的新基因,而且还包括功能尚不明确的DNA序列。

(三)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对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大

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共授予了600多万件专利,其中第一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00年,第二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50年,第三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25年,而第四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2年半。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其存续是有法定期限的。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仅在不同家或为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个地区的小问时间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依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凡儿参加同际公约的同家或地区其该国或该地区为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可以超过而不能少于国际公约年限。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网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逐步增氏。如美国在1990年到1994年间知识产权诉讼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总额初步估计达到9200万美元,侵权赔偿呈观高额化趋势。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中国刑法就专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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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方式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如果侵犯了知识产权,这种情况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损失,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来说。一般来说,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意味着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这部分,我会给大家带来详细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

中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事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救济方式包括谈判、行政处理、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起诉等。如果货物涉及进出口,还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各种救济方式的特点选择最佳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一)全额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又称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般规则。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范围为依据,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要赔偿,而且赔偿的范围要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补偿标准原则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及其损害事实和后果的不确定性,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即规定了实施某种侵权行为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这在版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因非法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或数额范围),由知识产权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查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按照法定最低赔偿额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额确定赔偿数额。在知识产权立法对此做出规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弥补立法的不足。

(3)法官赔偿自由裁量权原则。

无论侵犯知识产权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多么严格和具体(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无论适用全额赔偿原则还是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根据个案具体适用法律。

在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时,法官一般应根据总结的审判经验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是否严重;

2.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价值因侵权而降低的程度;

3.以营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侵权;

4.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果是过失、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

5.侵权的严重程度;

6.侵权人的利润;

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

8.双方经济状况等。

(4)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偏低 惩罚性赔偿何时能

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保护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仍有差距。“赔偿低”是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20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同时,2019年4月,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修改条款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评论列表:
  •  纵遇孤央
     发布于 2023-03-14 15:09:59  回复该评论
  • 还是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根据个案具体适用法律。在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时,法官一般应根据总结的审判经验考虑
  •  痴妓二囍
     发布于 2023-03-14 18:21:10  回复该评论
  • 场效应,就能变被动为主动,与外国企业的专利进行合理、合法的竞争。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学会用法律程序将新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要大力宣传专利制度在技术中的作
  •  辙弃晚雾
     发布于 2023-03-14 19:57:21  回复该评论
  • 利人来说。一般来说,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意味着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这部分,我会给大家带来详细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中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事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救济方式包括谈判、行政处理、仲裁、民
  •  绿邪好倦
     发布于 2023-03-14 12:58:52  回复该评论
  • 研发成本。要破解这一困局,根本之策就是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要高于专利技术研发成本,人民法院可以在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时将研发成本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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