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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知识产权(426知识产权保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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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坐车在蓟门桥北下即到。具体的话可以用百度地图查一下,很好用的。

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Y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Y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0234256.1,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最初的申请人和设计人是刘某,申请日是2000年4月28 日,颁证日是2001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3月14日。刘某在充分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自主研究设计出新型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新型防火隔热卷帘,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使用安全、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原专利权人为尽快将本专利技术产业化,先将本专利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后在征得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并约定自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切相关权利均由原告享有,除此之外没有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专利技术。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现为有效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笫十一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公布了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同时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作出了进一步补充。

其从属权利要求2公开的是“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补充为“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本专利的说明书部分对上述权利要求作了充分说明,并给出了较佳实施例,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完本专利文件后,均能将本专利付诸实施。本专利公开的该新型防火隔热卷帘,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使用安全、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成本较低的优点,广泛用于商场、宾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物的防火分区。

本专利自原告实施以后,专利产品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具有良好的市场空间,同时也成为不法者仿冒侵权的对象。原告发现,自本专利产品推出之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大量侵犯本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或者专门提供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半成品。

原告为此专门在2001年7月14日的《人民公安报》第4版上刊登了《律师声明》,声明本专利权有效,奉劝一切侵权者停止侵权。被告是一家专门生产陶瓷纤维制品的公司,具有生产本专利产品的条件。自本专利公告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为逃脱侵权责任,专门为专利产成品生产、销售半成品。

被告向许多用户销售了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其所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包括着色玻璃纤维布、防火布、防火毯和防辐射贴铝箔防火布,防火毯中间有耐高温不锈钢丝,然后再由用户根据需要用薄钢带和螺钉或等同方式连接在一起使用。可见被告不顾专利权人的声明,为追求非法利润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具有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其生产销售的半成品专门是为制造专利产品之用。

被告具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提供的半产品后直接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提供半成品,并从中获得巨额利润。此外,被告在各种场合、利用各种手段大肆宣传其侵权产品。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上述故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所必须的半成品及用户利用被告提供的专门的半成品制成专利成品后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专利侵权,侵犯了本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有关规定特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专利经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一方面挤占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被告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同时还进行大肆宣扬,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原告造成无可估量、无法弥补的的无形损害,被告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停止宣传、散发样本等许诺销售行为;二、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三、在《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经济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D热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北京D公司)辩称:

一、原告不能证明我公司是专利侵权。原告的9至12份侵权证据材料都不能证明我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自认我公司“销售了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实际上缺少的技术特征还不止这两项。原告以间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将法院封存的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样品与本专利相比,样品除“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外,还没有“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的特征,因我公司的产品是一层耐火纤维布和一层玻璃纤维布夹着耐火纤维毯。此项不同不仅涉及到用途和建筑物结构,也涉及发明目的的同异。总之,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不构成侵权。

三、我公司的产品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我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从事耐火陶瓷纤维和玻璃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厂。1993年印制的中英对照产品说明中就介绍了窑炉幕帘技术,这是国内首创产品。其示意图中就示出了相当于连接螺钉的不锈钢扣这一重要技术特征。1995年开始试生产附铝箔的陶瓷纤维布。从1995年就开始向江苏省M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M公司)和吉林省长春市J消防器材厂等单位供应生产防火卷帘用的耐火纤维复合材料。1996年8月,江苏M公司绘制并向用户提供的“陶瓷纤维防火卷帘安装示图”已基本包括了涉案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江苏M公司用我公司供应的陶瓷纤维材料制成的防火卷帘,早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广州、武汉、南京等地建筑物中公开使用。因此,我公司使用的产品技术及产品结构是公知公用的已有技术,根本不可能产生侵权的问题。为此,我公司己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四、我公司对原告是否是适格当事人提出异议。本案是专利侵权案,原告应是专利权人。按起诉状的说法,本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是刘某,刘某先将专利权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该公司在征得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然而,原告提供的00234256.1号专利登记薄副本中没有刘某将专利权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的登记记录,只有北京L技术公司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的记录。由于专利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其他书证。按专利登记薄的内容看:2001年11月26日,非专利权人北京L技术公司将他人即刘某的专利权转让给原告;2001年5月28日登记事项记录了原专利权人刘某变更为原告。既然原告已于2001年5月28日取得专利权,为什么半年后,又要从非专利权人手中重复转让取得本专利权,如此矛盾的登记事项很难判断登记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从而否定了原告可能是善意第三人的地位。

我公司认为,原告的专利权人资格是否合法,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解决,在没有办理此法律手续前,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由于专利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只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部门裁决哪条登记事项无效或变更,并将裁定书登记在本专利登记薄中,以理顺现有混乱的法律事实。综上所述,原告不仅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而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我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并且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是自由公知技术,根本不可能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1日授权的 “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0234256.1,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原专利权人为刘某。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北京Y公司。2001年12月10日,本专利的相关权利人刘某、北京L技术公司与原告共同约定,由原告承继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与该专利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5、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可以分段搭接组装而成。

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铝箔可以贴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也可以单独夹在帘芯中。

7、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还可以有一层防火涂料。

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通过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合,也可以用耐火纤维纱线缝合。

9、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卷帘中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垂直方向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小薄钢带。

10、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由碳纤维、硅酸铝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硅酸钙纤维、矿棉纯纺或混纺制成,可以单独使用一种,也可以混合使用。”

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4标明,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可设置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心。

2001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至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2001年7月5日,原告经公证处公证,在被告住所地总经理办公室,取得被告总经理提供的被告制造、销售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一套(两件)以及被告与北京G装饰材料厂购销特级防火卷帘合同样本。

在本案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6月5日对被告执行证据保全,提取了被告制造的防火卷帘等产品样品,并委托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经营获利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在本案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提取的被控侵权产品防火卷帘样品与原告公证取得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相同,具有以下技术结构,即第一层是玻璃纤维布,第二层是耐高温纤维布,第三层是耐火纤维毯,第四层是贴有铝箔的玻璃纤维布。其中耐火纤维毯在耐火纤维布之间,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设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被告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卷帘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放置钢丝,并在防火卷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并认为其产品材料是玻璃纤维布,耐火性能低,与本专利的耐火纤维布材料不同,因此没有全部覆盖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以其列举的证据3为根据,主张其产品使用的是已有技术。原告认为被告证据3的图示页的图号缺号,图示页有缺失,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予认可。

根据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及被告的相关财务票据材料证明,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先后向深圳市L实业有限公司、保定J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市Y陶瓷纤维制品厂、深圳市F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P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B防火器材厂、杭州X卷闸厂、杭州Q阻燃材料厂等单位,销售其制造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又通称为防火帘或防火卷帘)等产品或签订上述产品销售合同。

上述《审计验证报告》主要结论为: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销售防火帘、防火卷帘、防火炉帘合计13 307.549平方米(其中防火炉帘为283.722平方米),销售收入合计1 439 896.61元,获利共计221 465.33元。被告虽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获利中应扣除审计报告中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无关的防火炉帘、防火卷帘的销售获利,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诉讼中原告同意防火炉帘不属于被控侵权产品,应将防火炉帘的获利额从被控侵权产品获利额中减除,故被控侵权产品总面积应扣除防火炉帘面积,即为13 023.827平方米,被告在此获利为216 716.48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确认的书证复印件或原件,即第425939号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5939号专利登记薄副本和《检索报告》;2001年12月10日《专利权转让备忘录》、(2001)昌证内民字第0816号《公证书》;(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No05514319、No03418293、No03418288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12月10日、2002年1月7日、2002年3月13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物证防火卷帘样品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专利权转让协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专利变更登记证明取得本专利权,是本专利的受让权利人,其享有自授权日以后本专利的一切权利义务,依法有权对他人擅自实施本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当事人的控辩理由,本案涉及以下焦点:

第一,关于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专利最大的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为准。被告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承认根据客户要求在耐火纤维毯中间或一侧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仅认为其产品的玻璃纤维布与本专利耐火纤维布材料不同,对此,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对耐火纤维布的制作原料进行了明确限定,其限定的可单独使用的材料中包括普通玻璃纤维等制作材料,在说明书中也有相同的说明。因此玻璃纤维布也是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被告的产品中使用玻璃纤维布,与原告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存在区别。

第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性质。根据以上认定和查明的事实,被告制造的防火帘在未安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前是专用于本专利的半成品,该半成品与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共同构成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本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明确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因此,客户使用被告制造的本专利的半产品与薄钢带和连接螺钉配套安装使用被告系明知,其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实施侵害原告专利的故意。同时,被告长期向客户实际销售专用于实施本专利的半成品即被控侵权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其与他人共同侵权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同时,被告有关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制造、销售专用于实施原告专利技术的半成品,所组装完成的最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有关其行为对本专利不构成侵权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应以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数额确定。即根据《审计验证报告》得出的相关数值,以侵权产品的总面积130 238.27平方米乘以侵权产品每平方米的利润16.64元,则被告侵权产品获利额为216 716.48元。原告主张销毁被告生产侵权半成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根据,对此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案诉讼所预付的审计费、证据保全费属于因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即被告予以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北京Y公司ZL0023425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通称防火帘或防火卷帘)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Y公司经济损失合计216716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Y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求有关知识产权的练习题

练习一

一、判断题

1、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

2、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受一定的地域性限制。(√ )

3、我国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

4、商标只能用在商品上,不能用在服务方面。(× )

5、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音像商标和组合商标等种类。(×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实施,1993年修订并施行。(√ )

7、国内商标不能使用外国地名。( ×)

8、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可在一份商标申请文件中申请。(× )

9、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予先使用人。(× )

10、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 )

二、单项选择题

(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B)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B、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C、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 D、他人泄漏其内容

( )2、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D)。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 )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 ),并且无权允许他人(B)。

A、所有权;所有 B、实施权;实施 C、用益权;收益 D、处分权;处分

(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与专利权人关于专利权使用费的争议,由(A)裁决。

A、专利局 B、专利复审委员会 C、仲裁机构 D、人民法院

( )5、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C)内向法院起诉。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三、多项选择题

( )1、工业产权包括(A、B、C、D、E )等权利。

A、实用新型 B、商标 C、服务标记D、货源标记 E、制止不正当竞争

( )2、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要成为我国专利权主体所根据的原则是( A、C、D)。

A、国际条约 B、互利原则 C、双边协议D、互惠原则 E、对等原则

( )3、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A、B、C、E )。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4、可以自主转让专利权的专利权主体有(B、C、D )。

A、全民所有制企业 B、集体所有制企业 C、私营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E、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

( )5、专利局应予登记和公告的有(A、B、C、D、E)。

A、授予专利权 B、转让专利权 C、强制许可的决定

D、专利权终止 E、专利权无效

四、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P3)

2.著作权(P21)

3.发表权(P73)

4.邻接权(P85)

五、简答题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P7-10)。

2.著作权的法律特征(P23-24)。

3.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P25)。

4.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不同(P26)。

六、论述题

试述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P17-18)。

七、案例分析题

"百合花"纺织品公司1985年4月设计成功一种五彩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86年获此项专利权。为了扩大生产,该公司与"金花"服装公司签定合同,许可"金花"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花"公司生产一年后,认为自己也是专利权人,又许可"四芳"纺织厂实施该项专利。"华丽"床上用品商店一向与"四芳"有业务关系,不知此事实真相,替"四芳"销售了大量床单。半年后,"百合花"纺织品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以"金花"、"四芳"和"华丽"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金花"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转让权,所以许可"四芳"实施是侵权行为。

2、"四芳"在接受"金花"的授权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否则也是一种过失造成的侵权。

3、"华丽"是善意的,不算侵权,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练习二

一、判断题

1、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2、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是侵权行为。(× )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可以强制许可。( ×)

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

5、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音像商标和组合商标等种类。(×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实施,1993年修订并施行。(√ )

7、国内商标不能使用外国地名。( ×)

8、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可在一份商标申请文件中申请。(× )

9、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予先使用人。(× )

10、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 )

二、单项选择题

( )1、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B)。

A、登记制 B、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C、形式审查制 D、实质审查制

( )2、下列(A)可以强制许可。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C、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 )3、在审查申请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方面,我国采用的是(A)。

A、世界新颖性和本国新颖性相结合的原则 B、世界新颖性原则

C、本国新颖性原则 D、绝对新颖性原则

( )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有(C)。

A、新颖性、创造性 B、新颖性、实用性

C、新颖性 D、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5、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B)。

A、由转让人提出申请 B、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C、经双方协议,无需申请和备案

D、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多项选择题

( )1、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向专利局递交(A、B、C、D)。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D、摘要 E、图片

( )2、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向专利局递交(A、D、E)。

A、请求书 B、权利要求书 C、摘要 D、该外观设计的图片 E、该外观设计的照片

(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A、D、E)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B、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C、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发表 D、他人泄漏其内容E、在规定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主要依据的原则是(A、B、E)。

A、有关协议 B、国际条约 C、互利原则 D、互惠原则 E、对等原则

( )5、商标权的客体包括(A、B、C、E)。

A、文字商标 B、拼音商标 C、图形商标 D、音响商标 E、图文组合商标

( )5、商标不得使用(A、B、C、D、E)文字和图形。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D、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E、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四、名词解释

1.表演者权(P104)

2.商号(P170)

3.集体商标(P177)

4.商业秘密(P425)

五、简答题

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P33)。

2.商标的功能(P180-181)

3.商标权的法律特征(P207-208)。

4.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P264-265)。

六、论述题

试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P46-48)。

七、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7日,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简称华清池管理处)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简称省艺研所)签订了壁画创作协议书,后又续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华清池管理处委托省艺研所创作题为《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大型壁画,由华清池管理处给付省艺研所3.3万元。完成时间为6个月,华清池管理处审稿时间除外。协议签订后,省艺研所指派本单位画家张义潜创作。张义潜经过8个月工作,完成了壁画创作任务,并由史国霖、王权协助放大为9.15×3.6平方米画稿。1986年10月中旬,华清池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该画稿进行了审定。经审定后,华清池管理处决定采用。在将壁画稿送长安县大理石装饰工艺美术厂进行腐蚀工艺制作过程中,张义潜经省艺研所许可,但未征求华清池管理处的意见,在壁画右端署了:“丙寅秋张义潜作于骊山,史国霖、王权协助制作”19个字。在署名的旁边,还有张义潜印章、闲章各1枚和史国霖、王权的印章。在壁画下端有画名章1枚。1997年1月,大型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在华清池落成之后,华清池管理处对壁画上的署名提出异议,并召集省艺研所、张义潜等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1997年9月10日,华清池管理处将壁画上的署名及三枚印章铲除,仅留张义潜名章和画名章各1枚。以后,三方就署名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张义潜以华清池管理处侵犯其版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无效,遂判决:一、华清池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恢复《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署名原状;二、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张义潜赔礼道歉:三、华清池管理处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张义潜精神损失1000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2)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是否属于合作作品?

(3)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作者是谁?

(4)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著作权属于谁?

(5)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中的第一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6)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中的第二项、第三项有无法律根据?

〔答案〕

(1)该壁画属于职务作品。

(2)该壁画不属于合作作品。

(3)该壁画的作者是张义潜。

(4)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张义潜。

(5)符合。该壁画的署名权归作者张义潜。

(6)有法律依据。

练习三

一、判断题

1、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书面公开过,或在国内使用公开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

2、发明专利的公布,必须在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18个月后进行。(× )

3、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一般在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

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实质审查阶段。(√ )

5、专利的撤销权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的宣告无效权属于专利局。( ×)

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

7、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开始,专利的保护期限从专利授权之日开始。(× )

8、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9、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是侵权行为。(× )

10、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可以强制许可。( ×)

二、单项选择题

( )1、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采用(C)。

A、一律自愿申请注册 B、一律强制注册

C、自愿注册原则,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依其规定

D、强制注册原则,法律规定可以不注册的,依其规定

( )2、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D)。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 )3、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C)内向法院起诉。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 )4、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B)。

A、登记制 B、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C、形式审查制 D、实质审查制

( )5、下列(A)可以强制许可。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C、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三、多项选择题

( )1、商标不得使用(A、B、C、D、E)文字和图形。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D、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E、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 )2、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在(A、B、D)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A、商品粗制滥造 B、商品以次充好 C、不合格商品 D、欺骗消费者 E、假冒注册商标

( )3、著作权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A、B、C、D)。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E、复制权

( )4、著作权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可具体表现为(A、B、C、D、E)。

A、表演权 B、播放权 C、展览权 D、发行权 E、摄制权

( )5、著作权中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称为邻接权,在我国包括(A、B、C、D、E)。

A、出版者权 B、表演者权 C、音像制作者权 D、广播组织权 E、电视组织权

四、名词解释

1.防御商标(P179)

2.职务发明创造(P288)

3.商业秘密(P425)

4.商号(P170)

五、简答题

1.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条件(P288-290)。

2.实用新型的特征(P297-298)。

3.不可专利的发明创造(P302-304)。

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P428-430)。

六、论述题

试述著作财产权(P78-88)。

七、案例分析题

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教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教授张某某、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确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同年,学校确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张某某、王某某即各自着手整理材料。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初稿,均署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初稿合为一篇,署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发表,并投寄它刊发表,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初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署名发表。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作作品投稿、评奖,只署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要求确认为研制组成员。

现问: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答案〕

(1)该轮船模型具有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著作权应属于工艺美术学院,张某某、王某某应享有署名权。

(2)两篇初稿的著作权应归王某某所有。

(3)本案中木器厂黄某不享有著作权。

(4)获奖论文的作者应为王某某和张某某。

练习四

一、判断题

1、国内商标不能使用外国地名。( ×)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可在一份商标申请文件中申请。(× )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予先使用人。(× )

4、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有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

5、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书面公开过,或在国内使用公开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

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

7、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开始,专利的保护期限从专利授权之日开始。(× )

8、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是侵权行为。(× )

9、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可以强制许可。( ×)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

二、单项选择题

( )1、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B)。

A、农用药品 B、人用药品 C、药品原料 D、兽用药品

( )2、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B)。

A、登记制 B、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C、形式审查制 D、实质审查制

( )3、下列(A)可以强制许可。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C、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 )4、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B)。

A、由转让人提出申请 B、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C、经双方协议,无需申请和备案

D、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5、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采用(C)。

A、一律自愿申请注册 B、一律强制注册

C、自愿注册原则,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依其规定

D、强制注册原则,法律规定可以不注册的,依其规定

三、多项选择题

( )1、专利局应予登记和公告的有(A、B、C、D、E)。

A、授予专利权 B、转让专利权 C、强制许可的决定 D、专利权终止 E、专利权无效

( )2、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向专利局递交(A、B、C、D)。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摘要 E、图片

(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A、D、E)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B、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C、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发表 D、他人泄漏其内容

E、在规定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主要依据的原则是(A、B、E)。

A、有关协议 B、国际条约 C、互利原则 D、互惠原则 E、对等原则

(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在(A、B、D)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A、商品粗制滥造 B、商品以次充好 C、不合格商品

D、欺骗消费者 E、假冒注册商标

四、名词解释

1.邻接权(P85)

2.集体商标(P177)

3.职务发明创造(P288)

4.商业秘密(P425)

五、简答题

1.实用新型的特征(P297-298)。

2.不可专利的发明创造(P302-304)。

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P428-430)。

4.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P264-265)。

六、案例分析题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现问: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若有,是什么样的权利?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6)陈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求了原著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表,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吗?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须事先征得该报同意,支付报酬?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

〔答案〕

(1)甲的要求是合法的。

(2)丁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3)A侵害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4)王某享有著作权。

(5)张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张某作为影片的导演,享有署名权,应予保护。但是,张某无权分享电影发行后所获利润。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

(7)陈某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周某不视为侵权。

(8)不对。应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9)无需征得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11)此为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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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妄谷夏
     发布于 2022-07-14 02:23:04  回复该评论
  • 知识产权案例案情简介原告北京Y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Y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0234256.1,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最初的申请人和设计人是刘某,申请日是2000年4月28 日,颁证日是2001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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