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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分析钓鱼岛问题(从国际法上分析钓鱼岛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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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政治 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钓鱼岛问题的看法

埋在中日之间的一颗炸弹,我只能这样说是钓鱼岛问题。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却在日本的控制之下,这是何等的讽刺。

前段时候,2010年9月 7号上午,日本渔船在中国的钓鱼岛相关海域撞击并捉扣中国的渔民和渔船。经过中国政府的严正交涉,日方于13号放回了中国的渔民及渔船,但仍非法捉扣渔船船长。直到9月19号,才被放回国。 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中日钓鱼岛事件发生绝不是偶然,这是日本抢夺钓鱼岛主权的又一次公开对华挑衅。钓鱼岛的问题跟日俄的北方四岛问题和日韩的竹岛(或称之为独岛)问题很相象,这些国与国之间的领土问题主要来自于历史原因,军事原因,政治原因,民族间的情绪。但是钓鱼岛的的争执的核心是主权问题,日本妄想强行行使日本国内法,使非法侵占中国的神圣领土钓鱼岛的卑劣行径变成既成事实。

邓小平曾说过:"主权问题是不能不能够谈判的”。钓鱼岛是中国的,无论是过去,或者现在,将来都是。在我看来,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钓鱼岛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从中国明代的军事驻防以及清代的一些史料可以看出。此外,中国也具有占有行为。中国古代的渔民将钓鱼岛作为栖息之地,清代曾经将钓鱼岛作为采药的基地等,这些史料均说明中国在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

因此,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合法的、有效的,在近代由于日本的非法行为使中国失去了事实上对钓鱼岛的占有和控制,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已经放弃了该岛,也不表明日本取得了钓鱼岛。但是日本对钓鱼岛的占有则是非法的 ,日本如今在事实上占有了钓鱼岛,并且不准我国保钓人士和渔民靠近。但是日本的这一行为是非法的。理由是,日本认为自己占领的是一个无人的荒岛,但是事实上该岛一直为中国所占有,并且为渔民所利用,因此日本关于占有荒岛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此外,日本所谓的“先占”也是秘密进行的,并没有通知中国。因此,日本对该岛的占有是一种非法的占有、恶意的占有、有瑕疵的占有,不能因为这个理由而取得钓鱼岛的所有权。从种种事实证明,钓鱼岛在主权上归属于中国是毋庸置疑的,我对此也是坚信不疑,当然不是出于民族情感。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在法理上钓鱼岛属于中国,但是事实上该岛却被日本所占有。一方面该岛远离大陆,也远离台湾,大陆与台湾欲占领该岛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一方面,钓鱼岛问题牵扯到中日的邦交,两国的恩怨情仇非三言两语能讲清,在目前的现实下两国也确有维持良好邦交的需要,以维护两国的整体利益。因此,钓鱼岛问题的解决确实是一件难事。我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战争手段不可行 一些国内青年往往出于民族情感,认为我军应该出兵占领钓鱼岛,如有可能,可与台军共同作战,将日本势力驱除出岛。我认为这是不可行的。理由如下: 第一、战争是终极性手段,切不可轻提战事。中日两国之间的百年交战造成的损害有目共睹,如果再次因为领土问题而交战,则损害的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利益。交战对于中日双方来说并不是一个良好的选项,除非双方关系交恶,实在迫不得已。 第二、中国的军事实力尚未足以与日本抵抗。

(二)法律解决可能性不大 从中日两国的实际情形来看,我认为将钓鱼岛权属案提交国际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的可能性不大。理由是,中日双方的证据都是要么钓鱼岛归中国,要么归日本,显然这对于任何一国的政治家来说风险都太大,而且中日两国的人民也不会接受任何“分而治之”的方案。此外,事实上双方均已经排除了这种解决方案,日本政府曾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在联合国发布一份新闻稿,表示日本政府不认为有将来将本案提交地区性法庭处理之理由,因为事实上领土争端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亦于一九九六年十月间警告美国不得插手本争端案。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曾表示:“此为涉及中、日两国之问题,第三者不得插手。”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不可行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但是这一方式并不是对问题的解决,而是对问题的拖延。中国的这一解决方案实际上并不为其他国家所接受,相反,造成了其他国家对我国权益的进一步侵犯。目前钓鱼岛为日本所实际控制,根据国际法,相关区域内的油气资源的开发权属于该岛的主权国,因此日本肯定会在钓鱼岛权属问题上据理力争,丝毫不让。对于搁置争议来说,日本并不认为这是一项争议,该岛权属于日本无疑;对于共同开发而言,日本有足够的能力开发油气资源,相反,中国却在开采资源的技术方面还没有日本成熟。因此,搁置争议只会拖延问题的解决,也会使日本事实上占有该区域、开发改区域的想法成为现实。

(四)先解决东海大陆架问题 我认为,首先解决东海大陆架争端,而后解决钓鱼岛争端,似乎更加有利,中国对东海大陆架之主张的依据在于“自然延伸”原则,而无需凭借钓鱼岛列屿的考量因素;而如果首先解决钓鱼岛争端,一旦该列屿为日本获得,则容易变为日本主张东海大陆架的依据,损及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争端中的优势地位。因此,中国必须考虑到钓鱼岛问题在东海划界中的地位。平等协商也是国际法解决争端的手段之一,而且彼此容易形成良好的关系与合作的氛围。 目前我们只要明确表明态度,显示维护领土主权的坚定决心,让小日本看到并且通过一系列政治外交手段让它们明白。对方知情识趣当然最好,如果小日本不识时务、一意孤行单方面强蛮把侵占钓鱼岛的行动付诸实施的话,我们那时就有充足的开战理由师出有名了。战争一旦由日本挑起但打到何种程度何时结束就由不得小日本的了,到时中国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必能以高昂的民心士气、强大的综合国家战力一雪前耻。

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1、无论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是根据中日双边条约,钓鱼岛都是我国固有领土。日本作为战败国必须遵守其无条件投降的义务归还我国钓鱼岛。

1943年12月,中、美、英等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发表了《开罗宣言》,该宣言明确规定了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在内的所有土地返还给中国的条款。

1945年,发表了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

同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告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应把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列岛等归还中国。

1972 年中日建交之际,共同发表了《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分的相关规定

我国主张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协议划分东海大陆架。由于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而日本的大陆架则由琉球海脊向西延伸至冲绳海槽,因此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划分的天然界限。

钓鱼岛处在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南端和冲绳海槽以西的位置,根据大陆架划分的标准,在地理位置中钓鱼岛理应属于我国固有领土。

扩展资料

钓鱼岛的战略价值

钓鱼岛列岛均为无人岛,处于中国与琉球之间琉球海槽。在大陆架划分上,中国和日本是相向而不共架的大陆架,由冲绳(琉球)海槽分隔,但钓鱼岛位于冲绳(琉球)海槽的西侧上沿。一旦日本拥有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不只是占领钓鱼岛列岛,而是让其领土踏在中国大陆架上,中日就变成了相向而共架的大陆架。

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副秘书长兼少将罗援指,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如果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据,中日就得按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中国不仅丢失大量的海洋管辖区和海底资源,而且美日对中国的战略封堵线,将从第一岛链又前推到中间线以西。

从军事地理学角度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有着十分重要、但并不为人多知的军事价值。在我大陆国土的海洋方向,形成一道大陆外缘天然的屏障。这一串岛屿的中段,我东海方向的正面,正好是琉球群岛和台湾岛,它们加上日本九州岛使我东海海区与太平洋分隔。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钓鱼岛

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的依据:

中国针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依据,主要建立在地理、地质构造,历史、使用及法理。具体来说,体现在最早命名、最早使用、最早开发与管理等方面。中国长期以来命名、开发和使用及管理钓鱼岛列屿等行为,完全符合国际法。

(一)在命名方面

 

 钓鱼岛列屿最早为我国人民所发现和命名,在15世纪我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前后写成的《顺风相送》的“福建往琉球”条记中,首先提到了钓鱼屿等

岛屿,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其相关内容为:“太武放洋,用甲寅针七更船,取乌丘……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用卯针,取赤坎屿……取古巴山、赤屿……。”

在18世纪以前,许多国际上的行为显示,在多数场合下,某国因发现某地,而主张得以取得对某地的主权。其后的国际法学者,则对发现的法律效果,加以限

制,认为只可以取得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必须在合理期间内予以有效管辖,才能取得主权。[18]但无论如何,我国人民基于对钓鱼岛列屿的首先发现和命名,在国际法上应拥有某种权

利,这是毫无疑义的。也就是说,明清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志,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原始的

权利。

(二)在使用方面

我国人民除册封使作为航路指标外,由于钓鱼岛是我国固有领土,我国人民对该列屿及附近水域的

使用,在过去数百年间,是司空见惯的事。主要为:第一,渔民捕鱼及避风。例如,日本台湾总督府编的《台湾之水产》(1915年)指出,我国台湾东北角的渔

民自古即在钓鱼岛水域捕鲤鱼或避风,已有长久的历史。1970年钓鱼岛事件爆发后,9月18日日本《读卖新闻》报道,台湾渔民在“尖阁列岛”(即钓鱼岛列

屿)一带“侵犯领海”与“不法上陆”是“日常茶饭事”。日本明治23年(1890年)1月13日冲绳县知事上书日本内务大臣,要求在钓鱼台列屿上树立“国

标”的理由,是要“取缔”水产(即管理当地水产),可见当时已有人使用该列屿,而使用人一定是中国人,如是日本人或冲绳人,则何必去“取缔”。

(三)在地界方面

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对于地方

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久米岛)。这在陈侃《使琉球录》(1534年,“古米山,乃属琉球者”。),郭汝霖《使

琉球录》(1561年,“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古米山矣”。),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古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

山。)三则史料中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而中国和琉球王国的海域分界为,位于赤尾屿和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冲绳海槽)。这在郭汝霖《使琉球

录》、谢杰撰《琉球录》(1579年)、夏子阳《使琉球录》(1606年)、汪楫《使琉球杂录》(1683年)、周煌《琉球国志略》(1756年)等书中

均可证明。[22]

(四)在管辖方面

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最早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见诸明朝嘉靖41年

(1562年)初刻的《筹海图编》卷一之《沿海山沙图》。此书由中国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最高指挥官胡宗宪主持,地理学家郑若曾执笔编撰的,具有官

方文献性质。在《沿海山沙图》的“福七”、“福八”两图中,清楚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入福建的行政管制范围(东南海防范围),表明这些岛屿至迟在

明朝就已经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23]1605年(明万历33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

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卷一之《福建沿海山河图》,也将钓鱼岛列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

(五)在地图方面

中国地图包含钓鱼岛而琉球

国地图中向无钓鱼岛诸岛。1579年(明万历7年)中国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清楚表明钓鱼屿、黄尾屿和赤尾屿。例如,1744

年(清乾隆9年)来华的法国人、耶稣会士蒋友仁(Michel

BENOIT)受清政府委托,于1767年绘制出《坤舆全图》。该图在中国沿海部分,用闽南话发音注明了钓鱼岛。1863年(清同治2年)的《大清壹统舆

图》中,明确载有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从图中可以看出,由福建梅花所至琉球那霸港,中经东沙、小琉球、彭佳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俱为中国命

名。1867年伦敦原版初印硬皮精装《大清国地理全图》,清楚地标注出钓鱼岛(Tia Yu

Su,闽南语发音标注)属于中国领土所辖范围。[26]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

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

国际法作业,论述钓鱼岛争端。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两国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富有争议的问题。这-争端在法律上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与之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如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

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其位置约在台湾东北120海里,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与冲绳群岛之间隔有-条水深1000米至2000米的冲绳海沟。整个群岛面积为6.3平方公里,其中以钓鱼岛面积为最大,约4.5平方公里。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6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进入90年代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从双方争论的情况看,中国(包括大陆和港台)学者多偏重于从历史和地理角度来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与日本学者侧重于国际法意义上的论述殊途而不同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除分歧的难度。

考虑到这-状况,本文试图站在中国的立场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此-争端及其解决前景做些深层次的探讨。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些图志中并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沼将钓鱼岛等3个岛屿赏给臣民盛宣怀作采药之用等:四是从国际条约(国际法)角度讲,钓鱼岛群岛无疑应包括在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范围之内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与此相对,日本官立和学者(除井上消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其历史和法律依据厥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部分,而不是包含在基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2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基于第2条的理由,钓鱼岛群岛不在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此外,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把该群岛包括在归还区域之内;(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并通过民间实现了有效统治(指古贺辰四郎一家曾于1896年后获得该群岛4个岛屿30年开发经营权,1926年获得个人所有权。--笔者注)

比较中、日双方的主张,可以看出主权争端的关键问题有三,即:(1)中国所举的事实能否从法理上证明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属于中国;(2)日本的"无主地先占"结论是否成立;(3)占后美日之间的条约或协定能否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纷争,有必要从国际法上澄清以下几点:

1.从时际法原则看,中国早在15世纪即已通过发现这些岛屿而获得其主权。

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关系发展的产物,以西方的国际法原则来检验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领土垢合法性本身是不够合适的。即使如此,中国也并非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要说明这一点,有必要导入国际法中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概念。

时际法,原为国内法原则,用以确定因法律变更而引起的新旧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1928年,仲裁员休伯尔(Max Huber)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这一思想,交将其作为国际法原则适用地该案。不仅如此 ,他还进一步提出要把权利在时间上的效力区分为权利的创造和权利的存在,从而推导出时际原则所包含的两个要素: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的法律予以确定。这一引申使用时际法原则在所适用的法律上更加完整和严密。

自1928年帕岛仲裁案以来,时际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

根据休伯尔的著名论述,在判断钓鱼岛归属问题时将涉及到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一是有关国家"发现"、"管理"、"行使主权"这些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这应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二是有关这些事实的"争端发生时"的法律,这应是本纪纪70年代初的国际法;三是该争端应予解决时的法律,这显然是指现时或将来的国际法。按照休伯尔的推导出的时际法的原则(亦称休伯尔公式)所包含的第一个要素,即"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则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对于领土的取得,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承认"发现"或象征性占有为有效方式。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physical discovery or simple visual apprehension)而言。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务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在15-16世纪,通过发现取得的领土或在海处开拓殖民地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15世纪哥伦布等人发现新大陆时,就是以"发现"作为取得美洲大陆领土垢根据的。

从中国方而所举的史料来看,中国至晚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有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岛早480年。显而易见,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垢依据,钓鱼岛等岛屿至少从15世纪就已成为中国领土至于在明清时,这些处于边远地方的小岛是否有中国人定居,并不影响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

根据休伯尔公式的第二个要素,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时必须确定有关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所谓"关键日期",是指当事国双方在确立自己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时相互开始产生矛盾的那一天。例如,在帕岛案中,法官休伯尔确定1898年12月10日是"关键日期",因为这一天西班牙同美国签订了巴黎条约,承认菲律宾为美国殖 地,并将帕岛割让归美国所有,而美、荷帕岛之争也正是由此而起。类此,我们可以断定,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为处理钓鱼岛群岛主权争端的关键日期。

现在的问题是1895年1月14日以前中国是否继续维持了在钓鱼岛主权上的"权利存在"。如果没有,日本就凭藉"有效先占"法理取得钓鱼岛主权的可能。

史实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之久,这些显示已如前述中国方面的主张。另外,在中国大陆学者吴天颖所著的《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一书中还证实,中国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本国海防区仙,确立军事管辖。因此中国在"关键日期"以前仍是钓鱼岛群岛的合法主人。

综上所述,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主权是属于中国的。这一点在国际法上是经得起考验的。

2.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真正符合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

在15-16世纪,在国际法上是"发现即领有"的时代,但到了18世纪后半期后,由于"无主地"已被帝国主主掠夺殆尽,因而仅发现已难作为取得土地的足够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无主地先占"原则就取代了原先的"发现"原则而成为取得土地的条件。在国际法上,取得领土垢"无主地先占"必须是"有效先占",它要满足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才能成立: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实效管辖。

为了证明自己行动的合法性,日本一再声称它是根据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行事的。这里姑且不论中国的主张,单从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来验证其主张是否成立。从日本方面的资料来看,它确曾有过领有的企图。例如,明治十二年(1879),日本内务省地理局在编纂出版的《大日本府县管辖图》中,首次将钓鱼岛等岛列入琉球管辖;明治十九年(1886),日本海军省水路局出版《寰瀛水路志》,将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划入日本洲南诸岛。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些领有企图存在明显缺陷:一是这种企图的主体并非日本中央政府或内阁决议,因而并不是代表国家行为;二是当时中日琉球之争并未解决,中国清政府从未承认琉球归属日本;三是这些企图具有片面性和不公开性。因而,日方的这种领有企图在国际法上不具备实质意义。关于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也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根据《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三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关于使无人岛归属冲绳县下之事,虽不敢有所异议,然其地势与日前所呈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相异且与《中山传信录》所载之钓鱼台、赤尾屿、黄尾屿为同一之物,也无可怀疑。果为同一之物,则其不但既为清朝册封旧中山王的使船所熟悉,而且也各别附有岛台,成为航行琉球的目标,此事甚为明显。因此,对于此次与大东岛建立国标同样,一经勘查就马上建立国标之事,不胜担心之至。"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甲午战争前10年,日本政府即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关于占领的宣告,由于日本内、外务两卿担心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因而它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告。

关于占领的行动,日本是以1895年1月14日的内客决议形式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本国版图的。事先既没作占领宣告,事后也没有通知中国或明文写入条约,因而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

至于实效管辖,日本至今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管辖的足够证据。日本方面虽然一直有人打着日皇十三号敕令的旗帜,谎称钓鱼岛群岛的编入已包含在内,而事实上该敕令仅仅是关于"冲绳县之群编制"的地方行政编制法令,而不是关于国土编入的敕令书,况且其中也根本没有钓鱼岛等岛在内。而现存于钓鱼岛上的"国标",也只是1969年5月15日为石垣市所建,并非明治时代的产物。所以,并不能说日本在争端发生之前曾对钓鱼岛群岛进行过实效管辖。

总之,就"无主地先占"的五个要素与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有过程的比较来看,日方行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有重大缺失,日本所谓的"无主地先占"之完全不能成立。换言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3、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鸟主权的依据。

这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首先,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并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其次,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其在1945年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

,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变更钓鱼岛的地位。根据《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规定,日本在战后理应将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的台湾附属岛屿一并归还中国,而根本不存在战后美日所谓的日本对钓鱼岛群岛享有"剩余主权"的说法。至于1951年的对日《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苏等国的参加,因而是非法的,这一点,周恩来外长在同年9月8日的声明中早已指出过。而与此相关的1971年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自然不能产生决定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的法律后果。最后,美国也承认日美之间的条约和协定并不表示美国承认日本对这些岛屿享有主权。美国很早就声明,"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quot;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可见,美国政府也并没有因条约和协定而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群岛拥有主权。

二、东海海洋权益争议及其海洋法适用

中日在东海权益问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规定是很合理的。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人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日本则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企图把钓鱼岛群岛包括在内。

冲绳海沟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中国认为,冲绳海沟证明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沟是两国的界线,海沟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日本则认为,海沟在两国间的大陆边的延伸上仅是偶然的凹陷,日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不受影响。

2、在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中国认为,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任何单方面利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划界不能算数。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岢殖迳9狄蛩夭挥杩悸窃谀冢衔屑湎卟攀呛鲜实慕缦摺?br

3、关于岛屿海洋权益。岛屿的海洋权益主要涉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个方面。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钓鱼岛可以享有12海里领海和12海里毗连区,对此中日双方不存在争议。问题在于这些小岛可否享有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中国认为这些岛屿不应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日本的意见则与此相反。

从上述分歧不难看出,中日双方均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归已有。从海洋法和国家司法判例来分析,中国的理由比日本充分、主张比日本合理。具体说:

第一,在大陆架定义上,"自然延伸"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200海里标准只有在符合"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才起作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下,第76条第5款规定有两种方式来划定大陆边的外缘。一是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二是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从公约对大陆架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自然延伸"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它指明了"大陆架"一词的地质学渊源和它与沿岸国大陆领土的密切关系。按照此一定义,并 结合上述第76条第5款的规定,中国最多可享有东海350海里大陆架,其位置可达到冲绳海槽中央。至于200海里的大陆架范围,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它建立?quot;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换言之,如果受地理条件的影响,某一海域虽然邻近某一国家,但该海底地形并不能构成这一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则在这种情况下坚持200海里标准是无意义的。

由于冲绳海沟属于过渡型地壳,其深度达1,000米至2,000米,坡度很陡,可达10度,且两侧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冲绳海沟构成了中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岛架的自然分界线,理应作为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根据。

第二,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原则。

一般认为,大陆架划分应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等距离原则等。但这些原则在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

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准则。它表明,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用何种划界方法,都必须提供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者产生公平的划界结果,和达到公平的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中"以便达到公平解决"一语就是对公平原则的另一种形式的确认和肯定。根据这一原则,在划界实践中应维护大陆架同陆地的那种延伸关系,把属于一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那部分划归给该国,从而使这种自然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自然延伸原则是国际法中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伸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违反自然延伸的要求便是不合法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自然延伸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

至于"等距离原则",本身并非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换言之,它并没有取得一般国际法或国际规则的地位,因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事实上,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等距离划界方法从来都没有上升到真正的划界原则的高度,它总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受公平原则的支配。

基于以上分析,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理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并考虑到有关一切情况,通过两国间的协义来划定。违背公平原则,不顾及与大陆架划界相关的地理因素和法律约束,抽象地主张以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第三,从海洋公约和国际海域划界实践及司法判断来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

《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岩礁(rook)

,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根据这一规定,岛屿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具有两个标准,即(1)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2)不能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从逻辑上看,凡是不合这两上标准中任何一个标准的岩礁,即不得享有大陆架及经济区;只有同时合乎这两个标准的岩礁,方得享有大陆架及经济区。就钓鱼岛群岛的实际情况看,除了钓鱼岛与黄尾屿外,其他均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另外,岛屿本身的资源(如鸟粪等)具有可耗竭性和不具开采经济价值的特征,因而以其本身资源很难维持正常的经济生活。由此不难推断,钓鱼岛群岛不应享有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

从国际海域划界实践和司法判例来看,钓鱼岛群岛不具备划界效力。在国际海域划界中,中界岛(位于假想中线附近的岛屿)的划界产力可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零效力三种情况,即岛屿可享有完全大陆架、部分大陆架、无大陆架。其中,那些面积微小、无人居住、主权有争执的岛屿一般适用于零效力的情况,规定在划界时不予计及。例如,在1958年巴林与沙特阿拉伯,1968年沙特阿拉伯与伊朗及1974年印度与斯里兰卡等的大陆架和海域划界中,都曾作过这方面规定。从国际司法判例来看,在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法庭最重要的决定,就是赋予面积195平方公里,人口13万人的海峡列岛部分效力(甚至赋予零效力),其理由为:如果赋予该岛全效力,则势将破坏海岸总体地理的均衡。由于钓鱼岛群岛处于中国大陆和日本冲绳之间海域的中线,全部面积公为6.3平方公里,且无人居住,主权有争议,因此比照上述,钓鱼岛群岛应不具划界效力。

归纳而言,日本关于应使用中间线原则和冲绳海沟因素不予考虑,并意图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同中国等距离划分东海南部大陆架的主张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三、解决争端的前景

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必须遵循和平原则。这主要是因为:首先,两国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的规定,即应"以和平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其次,中日两国在1972年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都已郑重确认:要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这些规定实际上为两国政府处理钓鱼岛纠纷指明了方向,并对双方政府都有拘束力。

  • 评论列表:
  •  泪灼掩吻
     发布于 2022-07-16 18:43:16  回复该评论
  • 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下,第76条第5款规
  •  掩吻榆西
     发布于 2022-07-16 12:47:36  回复该评论
  • 本的了,到时中国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必能以高昂的民心士气、强大的综合国家战力一雪前耻。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1、无论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是根据中日双边条约,钓鱼岛都是我国固有领土。日本作为战败国必须遵守其无条件投降的义务归还我国钓鱼岛。19
  •  嘻友二囍
     发布于 2022-07-16 16:00:21  回复该评论
  • 注)属于中国领土所辖范围。[26]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国际法作业,论述钓鱼岛争端。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两国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富有争议的问题。这-争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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