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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机关应如何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论中国是如何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
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份案3505件,其中著件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但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以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火打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政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
山东即将创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信息平台?
根据报道,早在2015年,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就以“互联网+”、大数据理念为导向,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和未检云数据平台。该平台的最大优势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管理手段,将大量分散的涉检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有效整合,集中到未检部门,实现刑事、民事、行政、预防、救助等未检业务一体化高效运作。
与此同时,该院还建立了一支植根于群众、分布于各行各业近5000人的信息员队伍,直接向平台提供信息、反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由信息员录入的问题会流转到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
据了解,平台设置了教育保护、食品安全、文化管理、用品监管及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等十大模块,将武城县教育、文化、司法等33个相关行政部门纳入平台,每个部门有专人负责,形成了党委领导、检察主导、多部门合作、群众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一体化工作格局。
而早在2016年2月,一名女童5年前遭遇车祸,其父母双亡,但女童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希望检察机关给予关注。武城县检察院调查发现,此案保险索赔诉讼时效仅剩一个月,孩子亲属因利益之争,均不提供相关证据。该院立即对其开展支持起诉,及时中断诉讼时效。调取保险公司、银行等相关证据,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孩子支付保险赔偿金21.2万元。
知识产权受侵害有哪些对策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就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并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相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民事保护,刑事保护明显缺乏力度。不可否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本文通过对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证调研,归纳了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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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
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不批准逮捕74人。同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8件74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48件583人,法院作有罪判决336件554人。〔1〕
根据笔者对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该院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件26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8件1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7件12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件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1人。受理的起诉案件经法院审判均作有罪判决,其中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的案件为10件13人,判处5年以上及缓刑的案件为1件1人。
据相关统计,1993年6月至2005年6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5件36人,年平均不到2件,但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仅发生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就达46件77人,年平均升至15件以上,呈明显上升状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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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分析
就本市目前所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经分析,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共涉及7个罪名。但从本市检察机关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占到了绝大多数,其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及的罪名相对比较集中。〔3〕�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占案件总数的88%。侵犯的注册商标主要是“中华”、“绿双喜”、“Philips”、“上海大众”、 “Canon”、“hp”等中外驰名商标,涉及商品通常为烟草、灯具、墨盒等生活、办公常用品,但也不乏恒温恒湿试验机、超声波流量计等技术仪器。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假冒名牌产品投入成本低、获利巨大,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此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涉案主体身份复杂,文化程度相对较高
据本市检察系统的统计数据,涉案主体身份复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1人,领导干部52人,管理人员96人,无业人员323人,其他人员249人。涉案人员中具有中学以上学历的有634人,占到了80%,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的有117人。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人员中,4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1人为销售经理,1人为采购员,2人为工人,1人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2人为个体劳动者,6人为农民,4人为无业人员,2人为其他职业。其中,1人为大学本科学历,2人为大专学历,4人为高中学历,9人为初中学历,8人为小学学历。
(三)犯罪趋向组织化、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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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共同犯罪及团伙作案多,内部组织较严密,制假、销售、联络和运送都有明确的分工。这种情况在全市具有普遍性,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共受理19名嫌疑人,共同犯罪有17人,占89.4%。
二是此类犯罪趋于组织化、智能化,目前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趋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另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些专业的技术手段,使假冒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让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同时对打击犯罪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打击和查处此类犯罪难度加大
首先,由于制假地和售假地往往分离,制假工厂通常是分布在外地各省市,单查处售假地通常很难查到假货源头,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只有加大对仓储地的打击力度,通过对假货存储仓库的打击,才能查获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其次,犯罪主体智能化程度比较高,善于利用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犯罪。其中不少案件是利用网络售假以及侵犯网络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出现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做假账或不做账的手段来逃避查处,即使被查获,也会给检察机关查清全部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增加难度。
(五)判处缓刑、轻罪比例较高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四年六个月的统计范围内,共有10件14人(其中2件5人改变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其中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缓刑的案件共计10件13人,占93%。可见,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处缓刑、轻罪比例较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案件涉案金额相对不高,其中有些案件是因为难以查清全部违法所得额。其次,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不大,犯罪分子除销售假冒产品谋取高额利润外,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其他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再次,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判处。
三、办案与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不少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虽然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处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过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新问题多。如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是否认定为共犯及如何处理问题,司法实践就认识不一,在处理上也差异较大,不利于体现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尽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但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对于这些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有的未被纳入刑事程序,有的未被批准逮捕,有的未被起诉,有的最终未被法院定罪判刑,如在涂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许某明知涂某非法经营假冒香烟,为赚取运费,而提供车辆和运输等帮助行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因其帮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未予批捕。当前司法实践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认识存在分歧。
另外,办案人员对如何正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问或争议。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并最终被处以刑罚的案件很少,主要原因就在于犯罪数额标准的弹性空间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对定罪标准的认识偏差。
(二)定罪量刑规则不统一,处罚不一
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尽管《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上述罪名交叉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
由于三罪交叉竞合情况主要集中于假烟、假酒类案件,而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当场缴获假烟、假酒,此时,这些假烟、假酒处于尚未销售的状态。另外,在查获的赃物中,除假烟、假酒外,往往也混杂着真烟、真酒的情况。如在林某某一案中,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将林某某抓获,当场从林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及住处查获真品烟900余条,价值3万余元,假冒烟11000余条,价值53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综合比较三个罪名,处罚较重的应是非法经营罪,但法院认为该案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争议的焦点就在于:1、三罪名在进行比较时,尚未销售的假烟是否应先将总数额除以3,再作为比较的依据;2、同批货物中既有真烟又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时“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如何计算;3、如果卷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即假冒伪劣同时存在,三罪名的比较是否存在倾向性。可见,司法机关对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大量刑民交叉的情况
由于知识产权发展迅猛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法律规定往往滞后于现实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面,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只能参照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对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四)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准尚未达到办案要求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对具体办案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对定性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在理论上尚存在很多争议。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中的办案人员大多没有学习过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许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没有实践经验,致使有时办案人员对如何甄别、固定证据,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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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研究
(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犯罪
�在具体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认定数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刑诉法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沿用传统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民两个单独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民交叉案件。
(二)创新办案机制,切实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且涉及的知识领域较为广泛,既要求办案人员有丰富的刑法、民商法知识,同时还需要相关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等专业水平。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由专人审理的工作要求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的特点,从公诉处抽调了一批业务骨干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实行专业化办理。该院还积极探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新机制,适时派员参与案件研究、复核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或其他取证工作,以提高侦查取证的准确度和针对性。上述的措施即采用了“专人、专事、专用”的创新办案机制,对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都具有明显效果。
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对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的检察机关也应当互相沟通,吸取同类或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努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
高素质的办案人员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知识产权案件涵盖领域广泛,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商法学中的知识产权部分,同时还需要办案人对品牌本身的特性有一定的了解。这种跨学科的特点,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办案人员中培养熟悉知识产权的业务骨干,并在实践中结合各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与学习,这样不仅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界对司法机关能通过刑事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信心。
(四)加强普法宣传,动员自身维权
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配合相关部门作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要与有关部门一起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以及“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普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刑法的威慑力,也要宣传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措施。检察机关可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威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和企业尊重知识产权,自觉遵法守法;同时要宣传、动员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还可通过检察进社区、单位等方式来加以宣传,特别是曾被侵害的企业、单位的回访制度,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企业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加大法制宣传和保护的力度。
(五)增进协调沟通,形成打击合力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在刑事保护的范围、程度上还与世界上发达国家存在着差距,所以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既要分工,也要合作。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及时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性质认定、证据规格等具体问题,争取工作上的相互支持,提高办案和诉讼效率。同时还要主动加强与工商、海关、质检、药监、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在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来源:环猎商业调查网
什么是知识产权检察监督
转知汇认为提起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转知汇想到的可能是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职能,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有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招那就是知识产权检察监督。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依法对知识产权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行使检察监督权。
检察院对知识产权怎么样宣传
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检察干警向广大群众发放了宣传手册等资料,同时与现场群众面对面进行交流,当场解答群众问题和提供法律帮助,介绍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做法,引导广大群众保护和合理运用知识产权,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