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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监局检查餐饮都有哪些
首先最重要的当然就是证件是否齐全,像营业执照,此外肯定还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的要求进行检查,像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这些规定的都有可能会检查到,还有一点就是最近国家每周都会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其中也有可能会在餐饮行业抽取样品,菌落总数以及大肠菌群还有添加剂是否达标等这些都会查到的,所以必须按要求进行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小餐饮店主要查什么
1. 证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2. 环境卫生
3. 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 餐饮具的消毒
5. 库房及营业区的食品
6. 进购查验记录
7. 食品原料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何食品需特别关注五个要件: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志。?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食药监到餐饮店铺会检查什么
食药监到餐饮店铺重点检查其证照是否齐全,有无亮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同时还对食材新鲜度、食材储存条件、店内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通过对小餐饮店的检查,有效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了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人员管理上,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环境卫生知识的培训等。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规范清洗、消毒、保洁流程。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做到: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分别设有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并定期清洗等。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纳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表格,组织开展检查。结合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地方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增加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抽检批次。
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西宁城北食药监局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检查
开餐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据说食药局会上门检查,不知道都会检查什
检查内容如下,只要符合下面的条件,就是ok的!
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