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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保护知识(儿童保护的概念)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保护幼儿的安全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难免磕磕碰碰,但是有些危险是必须要避免的。保护孩子的安全不仅家长要时刻注意,还要告诉孩子怎样才能自己保护自己。做到以下几点,让孩子安全的成长。

首先,危险的东西都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孩子小的时候,大人的话不能完全理解。那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比如剪刀、小件物品、易碎物品等都收到孩子拿不到的地方。有棱有角的的地方都包裹好。给孩子放在一个安全的环境里,即使家长有照顾不到的地方,也不用担心孩子的安全问题了。

其次,告诉孩子哪些存在危险,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孩子大一点后,能听懂家长说的话,就可以告诉孩子哪里存在危险,不可以去做。比如,孩子自己不能去倒刚刚烧开的热水,会被烫伤,小手会疼还会起大泡,手就不能玩玩具了。切记,和孩子讲这些时,一定要用孩子的语言,并告诉孩子如果这样做你将不能怎么样。

最后,告诉孩子身处危险如何自救。仅仅知道什么是危险的还不够,一定要告诉孩子一旦遇到危险,该如何自救。比如,让孩子牢记几个报警电话号码;与爸爸妈妈走失时要找穿制服的人寻求帮助;遇见火灾要先用湿巾捂住口鼻,降低身子快速离开现场,并报警。有条件的可以模拟现场情况,教孩子怎样去做,这样更直观,孩子更好理解,也更容易记住。

家长不可能时刻都在孩子的身边,那么,让孩子知道要远离危险,即使遇见危险也能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共七章七十二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 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 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 检举或者 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 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 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 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 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 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儿童安全知识

儿童安全知识大全

儿童安全知识大全,频频发生的踩踏事件,解决校园安全问题迫在眉睫,要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多举行安全知识竞赛,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儿童安全知识大全有哪些,请往下看看吧。

儿童安全知识1

1、教育幼儿不要随身携带玩具及锐利的器具来园,更不应把它放在口、鼻、耳中,以防伤害。

2、教育幼儿不能拿玩具和同伴打闹,更不能抓、咬、打同伴。

3、上下楼梯靠右边走,不从楼梯扶手往下滑,不做爬窗、扒窗、跳楼梯、玩门、从高处往下跳等危险的动作。

4、到公共场所参加游览,外出散步或户外活动时,教育幼儿要远离变压器、建筑工地等危险的地方,听老师(或者大人)的话,不得随便离开集体,有事应告诉老师。

5、教育幼儿在运动或游戏时应听老师的安排,遵守纪律,有序活动,避免互相追打、乱跑碰撞。

6、向幼儿讲解和宣传安全常识,让幼儿懂得玩火、玩电、玩水的危害,以防止意外事故。

7、引导幼儿了解消防栓、灭火器的用途,知道幼儿园的安全通道出口;教育孩子养成到公共场所注意观察消防标志和疏散方向的习惯;知道各种报警电话,懂得如何报警。

8、下午放学后,教育幼儿要拉着大人走,不能自己到处跑,不能停留在幼儿园玩耍,以防意外。

9、教育幼儿知道自己的`姓名、园名、家长姓名、单位、家庭住址、电话,会表达清楚,紧急情况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10、教育幼儿不随意轻信生人的话,未经允许不跟陌生人走,更不要让陌生人碰自己的身体,告诉孩子,只有家长、医生、护士才能触摸他(她)的身体,如果陌生人要这么做,一定要尽快逃开。

11、教育幼儿在家不自己动手反锁门,不玩煤气、炉火、火机、开水壶、饮水机、药品等危险物品。

12、教育幼儿没成人带领下不能自己过马路,过马路时,应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不在马路上停留和玩耍,上街走路靠右边走。

13、教育孩子单独在家时,不随意开门,听到敲门声不要开门,可说:“我父母不在家,请你以后再来”,以防窃贼趁大人不在时闯入盗窃。

14、到野外旅行或散步时不得随便采摘花果、抓捕昆虫,更不应该放入口内,以防意外。

儿童安全知识2

看看校园安全知识主题精选有哪些吧

1:安全校园逢盛期,莘莘学子迎佳音。

2: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3:同创海经和谐秩序,共建海经安全校园。

4:文明守纪树良风,安全教育我先行。

5:论生命不分贵贱,讲安全不分你我。

6:安全意识天天有,校园生活乐悠悠

7:规则伴我心,安全伴我行

8:平安校园在我心,安全行动手中行

9:美好的生活从自身的文明开始,成功的未来从生命的安全起步。

10:(教学楼楼道)人济济其拥堵兮,吾将慢性而求稳。

11:构建文明新校园,须要安全做先锋。

12:树立人生价值,提高安全意识。

13: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章程,掌握安全技能。

14: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5: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安心,多一点当心,多一点放心。

16: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17:谁小看安全问题,安全就让谁出问题。

18:微笑辽阔无界,安全超于一切。

19:今日今时我为安全而注意,明日明刻安全为我为牵伴。

20:事事安全牢记人心,人人幸福洒满校园。

21:人生起落,安全保障。

22:和谐校园,共创蓝天,安全之责,尽在你我。

23:谨慎行事随时做,幸福安全伴一生。

24:健康的生活为我们增添姿彩,安全的意识为我们保驾护航。

以上是安全网我介绍的校园安全知识主题精选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校园安全知识,敬请继续浏览本网其他栏目内容,以便让学生有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儿童安全知识3

交通安全知识

一、交通安全基本知识

1、驾驶员安全行车须知

(1)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章守纪,时刻牢记交通法规,文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2)切记:不酒后驾车,不开疲劳车,不开赌气车,不开超速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急躁车,不开超载车。

2、撞车瞬间怎么办

(1)两腿尽量伸直,两脚踏实,双臂护胸,手抱头,身体后倾。

(2)迎面碰撞时,如碰撞的主要方位不在司机一侧,司机应紧握方向盘,两腿向前伸直,两脚踏实,身体后倾,保持平衡。

(3)迎面碰撞时,如碰撞的主要方位临近司机座位或者撞击力度较大,司机应迅速躲离方向盘,将两脚抬起。

3、刹车失灵怎么办

(1)换低挡,加拉手刹,同时打开警示灯。

(2)如果车速始终无法控制,可试着冲向柔软的障碍物,让车速慢下来。

4、中途爆胎怎么办

(1)不能急刹车。

(2)若后胎爆裂,反复轻踩刹车;若前胎爆裂,双手用力控制方向盘,并缓缓松开油门踏板,使车利用转动阻力自行停下。

(3)翻车时要用脚钩住踏板随车翻转,紧握方向盘使身体固定。

5、驶入高速公路前的检查

驾驶人应在出车前认真做好车辆检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信号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2)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有无裂纹、损坏。

(3)散热器是否有充足的冷却液,风扇皮带紧力是否标准,有无破损情况。

(4)燃油、润滑油、制动液是否充足。

(5)货物是否固定好及司乘人员是否系好安全带。

(6)应当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

6、夜间驾驶注意事项

(1)做好出车前的准备,搞好车辆维护,保证车况良好,夜间行驶灯光必须有效可靠;了解好行驶路线、路况,对有可能遇到的困难做好思想准备,带好手电筒、随车工具、配件等;驾驶人应有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保证行车中精力充沛,感到疲劳时应停车休息,切勿勉强行驶、疲劳开车。

(2)行车中注意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和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及驾驶室内有无异常气味等,及早发现故障予以排除。

(3)在多尘的道路上跟随前车时,更应拉长尾随距离,避免前车扬起尘土妨碍视线。

(4)注意道路施工信号,在阴暗地段、路况不易辩清时,必须减速,遇险要地段,应当停车察看,弄清后方能行驶。

(5)车速要比白天降低,尽量避免超车。必须超车时,跟近前车后,连续变换远近灯光,必要时以喇叭配合示意前车,在判定前车已让路允许超越的情况下方可超越。

(6)需要倒车和掉头时,必须看清进、倒的地形,进、倒的过程中,应较白天多留余地。

(7)行驶中需靠右停车时,尽量避免车轮驶入路边草地,要谨防暗沟、暗坑或因路基松软而发生陷车事故。

(8)夏季夜间行车,要关闭挡风玻璃,防止昆虫飞进驾驶室刺伤眼睛,行经村镇附近,要注意道路两侧及路堤、桥上乘凉的休息人员,谨防发生伤人事故。

(9)夜间行驶时,突然全车灯光熄灭,要沉着果断,稳住方向盘,立即制动停车,设法修复后行驶。一般因故障停车时必须注意,车辆要靠边,开启示宽灯、尾灯,便于对方发现障碍,避免危险发生。

二、精选交通安全知识

1、路上交通事故自救

(1)事故预防

①横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②过人行横道要“红灯停,绿灯行”。

③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出行应有人带领。

(2)事故应对

①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遇到撞人逃逸的情况,应及时追上肇事者或求助周围群众拦住肇事者。

②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警。

(3)救护措施

①检查伤者的受伤部位,止血、包扎或固定。

②注意保持伤者呼吸通畅;如果呼吸和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法抢救。

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不要翻动伤者,立即拨打120求助。

2、乘车安全

(1)公共汽车

①安全防范措施

②若车内乘客稀少,坐距离司机较近的位子。

③乘车途中不要睡觉。

④儿童在行驶的车内不要跑跳、打闹。

⑤发觉可疑人或可疑物,或遇到骚扰,应通知司机或售票员,并撤离到安全位置。

应急要领

①遇到火灾事故,乘客应迅速撤离着火车辆,不要围观。

②遇到险情时,双手紧紧抓住前排座位或扶杆、把手,低下头,利用前排座椅靠背或手臂保护头部。

③镇定,不要大声喊叫,不要指挥司机,不要在高车速时跳车。

④出现伤亡情况及时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

(2)出租车

①安全防范措。

②早间或夜间搭车,要记住车牌号、运营公司标志、运营证号码等信息;老人、女士、孩童不要独自搭乘出租车。

③在照明充足的地方等车。

④乘车途中不要睡觉。

⑤选择车辆搭乘。不搭乘装潢怪异、玻璃窗视线不明、车号不清的车辆。

⑥若与司机言谈,勿谈个人生活作息、家中财产状况等情况。

应急要领

①遇到险情时,双手紧紧抓住前排座位或扶杆、把手,低下头,利用前排座椅靠背或手臂保护头部。

②拨打急救电话。

③上车后,注意车门及车窗开关是否正常,若发现有异常或司机有喝酒、衣着不整、言语不正常等情形时,应尽可能想办法下车。

④指定行车路线,并留心沿路景物,发现有异常,应随时准备反应。

  • 评论列表:
  •  孤央鸠魁
     发布于 2022-08-24 11:26:46  回复该评论
  • 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 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十一条
  •  舔夺揽月
     发布于 2022-08-24 09:29:35  回复该评论
  • 后行驶。一般因故障停车时必须注意,车辆要靠边,开启示宽灯、尾灯,便于对方发现障碍,避免危险发生。 二、精选交通安全知识 1、路上交通事故自救 (1)事故预防 ①横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②过人行横道要“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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