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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优点和缺点?还要举例说明!
优点:
一、政府采购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二、政府采购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
三、政府采购顺应经济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四、政府采购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缺点:
政府采购制度由于开始实施时间太短,所以在法律上有很多漏洞。其中,国家法律中对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定少之又少,致使一些人利用这些漏洞去钻法律的空子。
举例:
一些人专门研究招投标的法律,抓住一切机会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钻法律的空子。有些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跪地跪并不严密,一些人利用这些,打着守法的旗帜,却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后就是对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察部门的监管不够严格。国家法律中没有专门针对这些现象的具体规定,所以监察机关在管理上也没有依据。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已发展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范围广、数量大、资金多,从大程度上影响着采购市场。
任何事物都有法可依,政府采购招投标作为国家市场经济的重要形式急需建立、建全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要做到明确招投标的管理主体,把具体过程的细节问题逐一进行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执法的落实力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中包含有各种违法违规的惩罚方法,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并且要严格审查招标代理和投标人,只有合格的代理人和投标人才能够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招投标。
政府采购的特点是什么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
(二)强化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过敏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
(三)活跃市场经济。政府采购活跃市场经济主要表现在:
1. 政府采购使政府正常运转需要的货物、需建的工程和服务,由政府自产、自建、自管转为全方位面向市场开放,极大的活跃市场经济;
2. 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促使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也促使市场经济的活跃。
3. 政府宏观调控,加大投资,促进内需,大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来进行。大量的政府采购行为使市场经济更加活跃。
(四)推进反腐倡廉。行政腐败是制约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治理行政腐败不仅需要运用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而且需要从经济源头加以杜绝。大量的案例表明,政府购买过程中的钱权交易是滋生行政腐败的主要形式,因此,在实现政府采购市场体制化与公开化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杜绝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规范,有效地、及时地铲除行政腐败的幼苗。
(五)保护民族产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据WTO的规定,我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已降到极限,因此政府采购已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按照国际惯例,我们完全可以凭借国家安全、经济欠发达等理由为依据,制定一些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的国内配套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一条是指企业法人。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依法成立。二是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中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资和技术基础,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条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第五条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这是从社会发展和国家负责的角度,对供应商提出特殊要求。
谁能介绍一下《政府采购法》的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英文名=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首次生效时间=2003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2002年6月29日
废止=
修订历史=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