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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网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其他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等工作程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执法、监督互助互动。第十一条 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第十二条 本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线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第十三条 本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第三章 行政保护第十四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将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第十六条 省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注册,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管理。
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增强商业秘密管理意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字号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保护。
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注意这些干货
我国现今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从另一方面讲甚至有一些企业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当做一种不以为然是不正规的事情来做;因此经常呈现出来是问题有不保护专利而被他人窃取专利的情况,或者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认为是会触犯法律的事情。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离不开制度、体制机制和程序的保障,以国家统筹规划、地方试点试验的方式,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方面的关键作用,尝试破除制约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执法保护两大核心体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国内申请版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申请等主要通过各地版权局、国家商标总局和专利局等机构进行申请保护,不过通过这些途径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间长,而且再接受申请后有一个公示期,这时候自己的作品可能会有人来恶意的投诉,所以建议大家在为自己作品申请版权、商标和专利权的可以通过信赖的代理作为服务。总而言之,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意识保护知识产权其实就是保护自己口袋里的钱,如果知识产权没有保护好,这无形的资产就会为他人所用,况且知识产权汇集着企业的投资或者包含着知识产权人的辛苦智慧付出,非常有不要申请保护,假如你有自我的知识产权想要申请保护但是无从下手的话可以直接联系八戒知识产权官网顾问哦。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商业秘密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等工作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知识产权奖项。第七条 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等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第八条 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二章 促进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第十条 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转化。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推动其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应用,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高价值专利。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本省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并设立江苏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本省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给予奖励。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的评选。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开本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合作。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推进关键核心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支持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获得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和知识产权管理效能。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和恶意登记等行为。第十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源头追溯、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侵权实时监测与在线识别、取证存证和在线纠纷解决等方面,创新保护方式。第十一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区域和产业规划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项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项目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商务和科技、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协作。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主管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将线索移送同级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省际间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机制,互相协助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第五条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职责。
市版权部门依法负责全市版权保护工作,各区主管版权的部门负责本区内的版权保护工作。
市、区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紧密协同,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联合发文等工作机制。第六条 本市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执法。
市、区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依据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版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会商和信息共享,建立区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及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联合信用惩戒,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本市强化与其他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作,配合、协助外省市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第八条 本市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第九条 本市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版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取得、转移、权益保障等活动提供指引、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委托监管单位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第一责任人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立项前,对项目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