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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

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有什么

企业可以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管理,有效 地控制和管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料,掌握主动权,以确保企业在技术发展处于不败的地位。

2、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并为对外事务提供法律保 障;企业不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事务,以杜绝在管理中出现的缺陷或者将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我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有何重要意义?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哪些活动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商标权

在中国,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得商标专用权,就意味着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在中国为10年。10年到期时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理论上,只要权利人愿意,商标注册可以永远存在下去。

2、著作权

在中国,著作权就是版权,是指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未获作者同意,别人不能复制或使用。目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除此之外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有效,再加上作者死后50年。

3、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内容或设计的内容为前提,由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于特定、有限期间内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发明人是以公开换保护,而且是法定期限内的保护。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机密的商业信息,包括产品配方、过程、装置、技术秘密、计算机源代码、处方或客户名单、供货清单等。这些信息可以使企业保持竞争者的优势,它们不是常人所知或易于被发现的,企业会用合理的措施来保守机密。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知识产权被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第六条、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立即从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与步骤、时间安排等方面提出本地区具体方案或行动计划,并分阶段采取执法行动。各地区有关方案与计划要于9月上旬报我局,我局根据各地方案与建议,结合其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执法任务,给予积极推动。同时,各地方局应争取本地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本方案年内与明年上半年执行情况要分别于今年12月底与明年7月上旬报我局。各地知识产权局应从政治高度重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大力开展各项执法活动,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局将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和全面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执行本方案的建议、意见与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省、市、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议部署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全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制定xxx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全面提高我镇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进一步增强xxx镇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我镇开展专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相关要求,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印刷出版业、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我镇市场环境。

三、工作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镇文化站、派出所、工商所、民营经济办公室、广播站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镇工商所、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镇工商所负责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镇文化站、广播站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镇工商所、质监分局、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压级压价、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镇质监分局、工商所、派出所、检疫等部门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加大对食品、药品流通使用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着力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四) 强化涉农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

镇农办、林业站、工商所、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的管理,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

(五)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镇派出所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上报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庭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镇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学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镇政府决定成立全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镇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各村和镇直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通力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群体性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等疑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对口机关请示。三是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作用,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有关部门要利用“12330”知识产权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及其他相关举报电话,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五、时间安排

全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进行作出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各相关部门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专项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并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区专项办汇总。

企业专利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1.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要有一个科学的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策略,监督制度的实施,保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合理利用诉讼。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手段,合理利用不仅可解决纠纷,还可树立企业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充分维护企业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评论列表:
  •  鸽吻比忠
     发布于 2022-09-24 03:16:40  回复该评论
  • 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知识产权被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
  •  离鸢海夕
     发布于 2022-09-24 10:41:00  回复该评论
  • 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只酷同尘
     发布于 2022-09-24 11:49:24  回复该评论
  • 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
  •  纵遇白况
     发布于 2022-09-24 13:35:00  回复该评论
  •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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