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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煤矿安全管理知识
- 2、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 3、煤矿工人安全知识50条
- 4、煤矿开采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管理知识
安全是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安全对煤炭生产起着保证,支撑和推动作用,实施现代新科技兴煤,科科技兴安战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安全工作的必由之路,作为煤炭企业,现代安全科技创新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动力和源泉。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煤矿安全管理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提高对现代安全科技管理的认识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煤炭企业在安全科技创新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从煤矿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对安全科技创新管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满足于现有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现状,从煤矿内部环境看,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制约着安全科技创新的发展,安全投入不足,装备水平还不能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的需要。
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科技创新管理战略是树立和落实安全科技发展观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安全人才队伍的需要,是改善劳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搞好安全人本管理的需要。
为此,我矿目前已制订出一套引进一批有知识、年轻化会管理的管理人才,目前已制订出一套引进一批有知识、年轻化会管理的管理人才,目前已有5名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中。
二、坚持对现代安全科技创新管理的把握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现代科教兴煤战略,突出点重,注重创新,深化改革,加快新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技改关,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坚持调动广大职工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安全创新活动,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现改、现革”等群众性科技活动,引导煤矿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以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促进现代化安全矿井的建设,全面提高矿井的安全装备水平,营造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本质安全保障水平。
三、实施对现代安全科技创新管理的指导
1.以人为本,强化 人力资源 管理和建设
现代安全科技创新管理的关键是有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科技人才队伍,积极培养复合型安全才,围绕现代安全管理创新主题,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突出人才队伍建设,把矿业类专业技术人才放在首位,合理设置机构,优先配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加大对现有人才培养开发的力度,鼓励自学成才,选送优秀人员到高等院校深造。二是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制,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三是探索与煤炭行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联合办学,选择优秀在职职工进行脱产学习。四是抓好专业技能人员文化技能水平的提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级技工,造就一批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职工队伍。
2.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各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完善安全设计、规程、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制度,加大对技术创新,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小改小革”成果的奖励力度,开展安全设计、规程、措施、图纸的检查、评比和奖励力度,根据我矿实际,对技术人员的待遇,适应进行了提高,优化了他们的工作环境,这样大大提高了他们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稳定一线队伍,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根据煤矿经济效益和劳动秤率的提高程度,适当提高操作工人的工资和生活待遇,确保劳动实现与人个劳动付出相当的工资收入,从而稳定全矿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后顾之忧。
3.强化现代煤矿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加大矿井现代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快矿井安全升级改造,从矿井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入手,稳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的经济合理性和安全可靠性,逐步提高自动化装备水平,实现高产、高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程序化检查,使安全检查问题,处理反馈形成闭环,进一步完善安全信息化建设,确保问题、隐患及时解决,推动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为主体的各项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将其升华为企业安全文化,使安全工作成为一种意识,一种自觉行为,以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各类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我矿2006年元月份跑车事故,就是由于我们安全管理不完善,人们的安全意识不到位,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健全造成。
四、结语
现代安全管理工作稳扎、稳打、稳步提升,做好“三结合”。实施现代安全科技创新管理工作,必须做好安全与生产相结合,与自身实际现状相结合,与企业长足发展相结合,通过现代安全科技创新管理,大力实施科技创新管理,促进矿井健康发展,实现本质安全型矿井。
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如何保障安全,稳定生产成为国家安监局以及国内相关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煤矿 安全知识 100条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 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4.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1.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
14. 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 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 的事项。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1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 及事故应急措施。
1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在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9.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
24.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9.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3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报告 。
3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8.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0.《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1.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43.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4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5.《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的法律。
46.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47.《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处以降级、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9.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
5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5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 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52.《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
5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5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5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5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6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62.《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6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6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6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6. 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67.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保障主体是董事会。
68.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6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矿山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0. 依据《安全生产法》,全面负责监察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1.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72. 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73.《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 114条。
7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75.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及其果实,禁止饮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理的水。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76. 做人工呼吸要有耐心,应连续地做,不可间断,至少做30分钟或至伤员自动恢复为止。
77. 野外地质勘探钻塔、铁架等高架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孤立的大树下、山顶避雨。
78.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9.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每层设4根绷绳。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80. 地质勘探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严格的管理领取、退还制度,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按规定建设放射源贮存库。
81. 在雷雨天气时,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82.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挑杆的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进入机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塔上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83.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84.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85. 新员工三级 安全教育 是指公司/厂、部门/车间、班组。
86.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通常所说的“三违”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88. 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五要素”包括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和安全 文化 。
89.《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9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91. 野外遇险,如果没有通讯设备进行紧急呼救时,燃放烟火是最常用的求救 方法 之一,国际通行的求救烟火信号是三角火堆。
92. 地质工作艰险地区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93. 在进行钻探施工时,遇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实施钻塔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4. 在山区作业时,大于30度的陡坡或垂直高度超过2米的边坡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95. 皮带传动的危险部位包括皮带进入皮带轮的部位。
96. 施工现场拆除作业中,要严格按照从外到内,从上到下的顺序逐层拆除。
97. 发生火灾时,如各种逃生的路线被切断,适当的做法应当是退居室内,关闭门窗,同时可向室外发出求救信号。
98. 搬运脊椎骨折病人严禁使用软担架的原因是软担架会使骨折加重,脊髓神经受损。
99. 所有机器的危险部分,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来确保工作安全。
煤矿工人安全知识50条
煤矿工人的安全态度在煤矿事故预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煤矿工人 安全知识 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煤矿工人安全知识50条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工人安全知识50条
一、入井须知
1、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万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
2、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烟及点火物品下井。
3.入井前要随身佩带矿灯、佩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配备不齐或设备不完好不能入井工作。
4.携带锋利工具时,要套好护套,防止伤人。
5.通过班前会可了解工作地点的 安全生产 情况、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掌握防范 措施 ,保证作业安全,因此要按时参加班前会。
6、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二、安全乘车与行走
7、上下井乘罐、乘车、乘皮带要听从指挥,不能嬉戏打闹、抢上抢下。
8、要按照定员乘罐、乘车,并关好罐笼门、车门,挂好防护链。不能在机车上或两车厢之间搭乘。
9.人货混装十分危险,不要乘坐已装物料的罐笼、矿车和皮带。
10.开车信号已发出和罐笼、人车没有停稳时,严禁上下。
11.运送火工品时,要听从管理人员安排,千万不能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罐、乘车。
12.乘罐、乘车、乘皮带行驶途中,不能在罐内、车内躺卧和打瞌睡,不能将头、手脚和携带的工具伸到罐笼和车辆外面;不能在皮带上仰卧、打瞌睡和站立、行走,不能用手扶皮带侧帮。
13.乘坐"猴车"(无级绳绞车)时,不触摸绳轮,做到稳上、稳下。
14.在巷道中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在轨道中间行走,不随意横穿电机车轨道、绞车道,携带长件工具时,要注意避免碰伤他人和触及架空线,当车辆接近时要立即进入躲避硐室暂避。
15、在横穿大巷,通过弯道、交叉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任何人都不能从立井和斜井的井底穿过;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时,按照"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要与车辆同行。
16.钉有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十分危险, 不能擅自进入;爆破作业经常伤人,不可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进入爆破警戒区。
17.严禁扒车、跳车和乘坐矿车,严禁在刮板输送机上行走;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不能钻过或跨越输送带。
三、灾害预防
18.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导致人员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
是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摧毁、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19.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 规章制度 ,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20.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监测监控设备;不能因为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断电影响生产而擅自调高监测探头的报警值、破坏瓦斯监测探头或用泥巴、煤粉及其他物品将瓦斯监测探头封堵上。
21.井下的风筒、风门、风桥、风障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 报告 ,修复处理。
22.掘进工作面是最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局部通风机通常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可随意停开。
23.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作业,极易引起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各种规章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
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也必须停止工作,从超限区域撤出。
24.由矿灯、机电设备产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矿井火灾,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更不能使用明刀闸开关。
25.吸烟引发的瓦斯爆炸时有发生,为了确保井下全体矿工的人身安全,井下禁止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
26.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征兆时,就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因此在观察到以下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从作业地点撤出,并报告有关部门。
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27.有些煤矿的煤尘具有爆炸性,一旦发生煤尘爆炸,会造成矿毁人亡,后果十分严重;但只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和有关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冲洗巷帮等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井下工作时要爱护防尘设施、设备,不可随意拆卸、损坏。
28.顶板事故是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顶板、支架发出响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顶板出现裂缝;顶板脱层;直接顶漏顶等。
29.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以下 方法 进行观察:
一是敲帮问顶。即用钢钎或手镐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的,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
二是打木楔。即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木楔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是震动观察。即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岩石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及时防范。
30.井下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灾害进一步扩大,应十分注意矿井火灾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明火;二是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三是不能将剩油、废油随意泼洒,也不能将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物品随意丢弃。
31.火灾发生初期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因而应主动学会使用灭火器具,掌握灭火知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灭火;若火灾范围大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或根据领导指示行事。
32、矿井水灾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也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室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有时带有臭鸡蛋味等。
33.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预先开好躲避硐,加强支护,规定好联络信号和避灾路线,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
34.炸药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当就会引起瓦斯爆炸,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有关规章规定: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明火、明刀闸(开
关)、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须按规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时严禁爆破。
四、紧急避灾
35.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可减少事故伤亡,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因而要主动学习和掌握矿井灾害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
36.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可增加获救的机会、赢得抢救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要充分利用附近的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情况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
37.避灾过程中,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不要惊慌、不要乱喊乱跑;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决不可单独行动。
38.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
39.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撤离路线被封堵时,不要冒险闯过火区或泅过被水封堵的通道。
40、抢救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时,要先复苏,后搬运;抢救出血的伤员时,要先止血,后搬运;抢救骨折的伤员时,要先固定,后搬运。
41.正确避灾,可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
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开展自救或等待救援。
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紧抓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遇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迅速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或进入压风自救装置或进入避难硐室。
五、煤矿工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维护
42.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43.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 安全 教育 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44.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5.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6.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47.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48.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49.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 保险 的权利。
煤矿开采安全知识
煤矿开采安全管理是煤矿事业发展的根本与保障,做好煤矿开采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煤矿开采安全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煤矿开采 安全知识 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开采安全知识一:
1.井工煤矿开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井工煤矿开采必须从地面向地下开掘一系列井巷,其生产过程是地下作业,自然条件比较复杂,开采的主要特点是需要进行矿井通风,存在瓦斯、煤尘、顶板、火、水五大灾害。
(1)矿井通风。因为井工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地面空气在进入井下并流经各作业场所的过程中,将掺入有害气体和矿尘,成分逐渐发生变化。同时,由于地热作用,人体和机械散热,水分的蒸发等,井下空气的温度和湿度都会显著增高,造成不良的气候条件、因此,要对矿井进行通风。
(2)瓦斯、矿尘灾害。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要产生瓦斯和矿尘。瓦斯和煤尘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尘还能使矿工患煤、矽肺病,给矿工带来痛苦。
(3)顶板灾害。在地下采掘过程中,由于矿山压力的作用,顶板会垮落。如果顶板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则会发生顶板事故。
(4)矿井火灾。矿井火灾也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灾害之一,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不但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打乱各项工作的布置,还往往会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使灾害程度和范围扩大。
(5)矿井水灾。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面水和地下水会通过各种通道涌入矿井。为保证矿井正常建设与生产,必须采取各种 措施 防止水进入矿井或者将进入矿井的水排至地面,但当矿井涌水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或在采掘工作时挖透老塘积水或岩溶水等地下水体时,就会造成水害。
2.什么叫井田开拓方式?它包括哪些内容?井田开拓有几种方式?
答:井田开拓方式是指用于井田开拓的地下巷道在井田内的布置方式。
井田开拓方式的内容包括井硐形式、水平数目以及阶段内的布置方式等。无论是哪一种井筒(硐)形式,井田都可能采用单水平或多水平。按井硐的形式,井田开拓方式可分为斜井开拓、立井开拓和平硐开拓三种方式。
(1)斜井开拓是指利用倾斜井筒由地面进入地下,并通过一系列巷道通达煤层的一种开拓方式。
(2)立井开拓是用垂直井筒由地面进入地下,井通过一系列巷道通达煤层的一种开拓方式。
(3)平硐开拓是利用水平巷道由地面进入,并通过一系列巷道通达煤层的一种开拓方式。
3.立井井筒掘进施工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佩带 保险 带?
答:(1)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2)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3)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4)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5)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煤矿开采安全知识二:
瓦斯排放时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1)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向停风瓦斯积聚巷道吹入一定的有限风量,逐步排除巷道积聚的瓦斯。
(2)排放瓦斯时,应安排专人检查停风瓦斯积聚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
(3)当停风瓦斯积聚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达到1.5%或1.5%以上时,应通知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停风瓦斯积聚巷道吹入的风量,确保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限。
瓦斯积聚处理 方法 主要有哪些?
答:局部通风机通风法;全风压通风法;导风法;局部通风风筒分支法;机械引风法;充填法;封堵法;抽采法;改变通风系统法等。
煤矿井下常用哪些防尘措施?
(1)煤层注水。在采煤前向煤体内打眼注水,用压力水将煤层预先湿润,以减小开采时的产尘量。
(2)湿式打眼。使用水电钻打眼以湿润眼内煤尘。
(3)喷雾洒水。对井下各集中产尘点进行喷雾洒水,以捕获浮尘和湿润积尘。
(4)通风除尘。控制合理的风速,稀释和排除作业地点浮尘,防止过量积尘。
(5)净化风流。在含尘空气流经的巷道设置水幕、水帘等设施和设备,捕获煤尘,减少浮尘。
(6)水封破煤。使用水炮泥封堵炮眼,利用水的汽化降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