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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抵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八条 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第九条 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跨区域联动查处假冒、侵权案件。
支持京津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互助与协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依申请调解相关纠纷。
版权部门依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文化传承、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专利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和信息化发展。
什么是天津12345战略
——着力打造繁荣繁华。进一步提升和平路—滨江道—南京路中心商业区和水上奥城、东马路、津滨大道、天津站等区域商圈,加快实施在建工程,推动完善配套设施,统筹推进业态调整和项目招商,显著增强集聚效应。全力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抓好泰安道商务区、和记黄埔、天津站综合商业配套区、仁恒海河广场、永旺商业广场等10大重点商业设施,抓好意风区三期、泰达时尚天街、莱茵小镇一期、天津酒文化街、奥城国际时尚风情街二期等10个特色街区,抓好津湾广场、五大道、水上北路、鼓楼西街、滨海渔人码头等10个餐饮集聚区。加快发展会展业,营造环境,壮大主体,培育品牌,打造“津洽会”、“北方国际自行车展”、国际建筑节能与新型建材展、台湾名品博览会、直升机展等10大展会。按照主题鲜明、形式丰富、持续不断、塑造品牌的要求,组织好各类商贸节庆活动,抓好购物节、商旅嘉年华,“啤酒节”、汽车文化节、海鲜美食节等10大节庆活动。
——着力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和业态调整。以信息化推动流通现代化,加快建设网络销售平台,积极推动传统商业开展网上销售,扶持一批电子商务企业,启动建设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积极引进一批国际一线百货零售商和全国知名餐饮企业,发展一批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和折扣店,规划布局现代城市商务综合体,试点建设农村商贸服务中心。狠抓汽车消费产业链建设,加大新车销售、租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报废回收拆解再利用等各产业链条的整合开发,推进东疆港国际汽车转口市场建设,提升空港汽车园、环渤海汽车城,启动区域二手车交易市场项目。推动北辰、静海旧货交易市场和泰达市民广场、外贸城、音乐街跳蚤市场发展。
——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加大治本力度,加强服务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的评价与考核,建立健全投诉渠道、处理机制和行业投诉信息统计制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加大百货、餐饮、超市、加油站、宾馆住宿、美容美发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服务行业“查看比学”和“讲诚信、树形象、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系列活动,抓好一批优质服务的典范,处理一批情节恶劣的事件。
——着力提升市场保障能力。提高市场监测预警水平,加强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监测,完善敏感商品日报监测系统,提升监测体系智能化程度。完善储备制度,进一步做好粮、油、肉、蛋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投放工作,增强应急调控能力。大力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汉吉思、雨润、环渤海三大农产品区域性集散市场,提升金钟、红旗、韩家墅、金元宝等销地市场,推进沃尔玛、华润等连锁超市农超对接,新建改造20个标准化菜市场。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试点。
——着力加强规划和法治保障。扎实推进《天津市商业布局规划(2011-2020年)》的编制工作,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并报审。推进区县商业布局规划的编制及实施,用规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商业有序健康发展。出台《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做好规范零供关系等立法项目调研,加快《天津市商业发展条例》立法进程。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酒类、生猪屠宰等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坚决查处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抓紧组建商务执法队伍,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组织保障。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采取措施促进专利创造、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专利工作,研究、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的规模与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九条 本市的专利创造工作应当将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专利技术、关键专利技术作为重点,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指标。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申请前款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未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立项。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和实施,并将实施和维持的情况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认定和考核,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专利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重要指标。第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使用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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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强化专业行政执法,逐步淡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深受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的影响,我们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及时修订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和相关法律,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和经济结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及时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这事关我国能否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能否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建立高效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包括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其他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分别就上述三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出了要求,强调高效与协同,既立足于我国国情,又顺应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首先,《纲要》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纲要》要求,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