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之后还可以上诉吗?
- 2、一环保企业挖人侵犯技术秘密,判赔1.59亿,这对保护知识产权有何影响?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 4、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 5、CBA公司诉哔哩哔哩盗用赛事版权视频,判决结果如何?
- 6、《西虹市首富》这部影片被告侵权,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之后还可以上诉吗?
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之后是可以继续上诉的 你需要继续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
一环保企业挖人侵犯技术秘密,判赔1.59亿,这对保护知识产权有何影响?
据央视网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天眼查App显示,王龙集团关联公司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本约1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及最终受益人王国军。公司经营范围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等。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东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5%,后者最大股东为王国军,持股97.275%。
眼查司法信息显示,据2019年2月14日公布的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中华化工公司起诉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称,傅祥根原为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生产车间的副主任。王国军为王龙科技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开始,王龙科技公司逐渐从傅祥根等人处获取了中华化工公司的技术图纸,开始香兰素车间的建设。后傅祥根从中华化工公司辞职,次月加入王龙科技公司,成为该公司新建香兰素生产车间的核心技术骨干。另外王龙科技公司还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公开了中华化工公司的技术秘密,给中华化工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以王龙科技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了中华化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判决三被告赔偿中华化工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王龙科技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中华化工公司的起诉。
2020年6月30日,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案号(2019)浙04民终2781号,审理法院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件详情暂未公开。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信息显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多条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等。公司动产抵押信息十余条,并于2020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一个关于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案例——福建亲亲集团的
原告 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五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吴火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吴建设,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林文渊,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 郝文中,女,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副48号-2号。
委托代理人 张克军,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亲亲公司)与被告郝文中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亲亲公司诉称:原告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股份制企业,始创于1985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原告秉持“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立足本土、展望世界”的经营理念,励精图治,拼搏进取,目前下辖9家控股子公司,拥有员工2万人,其中国内外中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300多人,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10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告于1992年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14573号“亲亲”商标,后又不断改进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5号“ ”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3号“ ”商标,同时,原告也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到目前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广告宣传方面投入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亿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使“ ”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原告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生产的“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
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恶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原告的“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 ”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3. 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交由原告使用;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郝文中辩称:被告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原告的“亲亲”商标仅限于食品,与被告在网上所注册的域名无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亲亲公司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内容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
证据2、原告的商标证书。主要内容为: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证据3、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主要内容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2005年2月3日公证证明: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
证据4、1993年9月购买“亲亲虾条袋”包装物的发票。证明:原告已在使用“亲亲”商标。
证据5、原告控股的多个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冻等产品均使用“ ”商标。
证据6、原告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册、广告片、媒体报道和广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为:从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广告、媒体宣传报道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1.4亿元。证明:原告的“ ”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的荣誉证书。主要内容为: 1999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200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国家质量达标食品”单位;2004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誉跟踪产品”;1998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家委员会评为“全国安全优质食品承诺活动承诺企业”;1992年被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国技术监督报社评为“北京晋江名优产品展销会参展荣誉奖”;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证明:原告的“ ”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8、有关行业协会、各地政府及经济发展局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生产量达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 2003年年生产量达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达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
证据9、原告各地经销商部分名单和区域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近两千家全国主要经销商订立了101份经销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证据10、原告形成商标保护体系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原告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已形成全方位完整的保护“ ”商标体系。
证据11、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份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具有很高知名度。
证据12、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 ”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保护。
证据13、产品及包装袋10件。证明:原告一直在实际使用“ ”商标。
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5、6、7、9、10、13无异议;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但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8、12与本案无关;证据11不能直接证实原告的“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郝文中举示了以下证据:
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内容为:经营范围销售小食品。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 ”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确认:一、原告亲亲公司始创于1985年, 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二、原告拥有下列注册商标权: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2002年年生产量为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2003年年生产量为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为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四、原告从1992年至2004年,投入广告、媒体报道累计人民币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人民币1.4亿元。五、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六、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个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七、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八、原告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原告生产的“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九、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十、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经营范围为销售小食品。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原告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用于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商品,并自1992年起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亲亲”、“ ”商标,其第614573号“亲亲及图”注册商标、第3293585号“ ”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 ”注册商标有效;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亲亲qinqin”商标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显著的独特性;经国家和省、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几年来的检测,原告的商品质量优良且稳定,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授予的众多荣誉,被评为“中国名优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其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其广告的投入与销售额呈正比增加;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的第3293585号“ ”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 ”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郝文中开设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专门销售小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应当是明知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和相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
三、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由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四、被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亚军
审 判 员 刘淑华
代理审判员 常榆德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洋
CBA公司诉哔哩哔哩盗用赛事版权视频,判决结果如何?
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宽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索赔4.06亿元。中国篮球(北京)体育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哔哩哔哩未经授权向公众大规模提供CBA比赛视频点播服务。管辖异议是,本案标的物超过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标的上限。因此,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无管辖权,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管辖权。
侵权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赔偿金额往往由法院确定,最高限额为50万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不仅一举将酌情赔偿的上限从此前规定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还突出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音像作品,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给予1至5倍的赔偿。
赛季与CBA签订授权的新媒体赛事版权合作伙伴仅有咪咕、腾讯、优酷,不包括B站。中篮联表示授权第三方播放2019-2020赛季视频版权费1.7亿元,相当于每场35.64万元的授权费,并声称B站赔偿了相应的版权费78.7631万元。等损失共计4.06亿元。体育法明确规定,未经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其他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集、传播体育赛事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CBA相关内容对哔哩哔哩网站的影响力非常大,因此两被告知道也应该知道中国篮协的知识产权以及哔哩哔哩网站的侵权行为。两被告设立、经营CBA频道和专区的行为,是对涉案CBA视频的主动、系统性使用,属于直接、故意侵权行为。B站通过举办创意活动、设置“收费计划”等多种方式,诱导用户上传涉案CBA视频。
《西虹市首富》这部影片被告侵权,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燃烧我的卡路里》这个歌我相信大家一定他听过,不管是主动搜索还是在街上被迫洗脑,我相信大家都忘不掉这个旋律。这首歌出自于2018年七月上映的喜剧电影《西虹市首富》。该电影由沈腾主演,电影剧情新奇好笑,可以说是备受瞩目,算是国内品质较好的喜剧类电影。该电影于2019年被编剧王女士以剽窃他人知识产权为理由告上法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并对该案件进行一审。王女士称该电影与自己2015年自创的剧本《继承者》有许多剧情相似的地方,王女士称自己的剧本曾在2015年进行过小范围的宣传,并合理怀疑被告就是通过此次小宣传剽窃了自己的剧本。面对王女士的说法,被告六人的律师阐述了被告人的想法,《西虹市首富》这部电影基于合法授权并独立创作改编自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与王女士的剧本并没有任何关系。经过双方多次论证,法院认为这两个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王女士并没有与该锁频制作方接触的证据,所以该电影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一审决定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面对这个结果王女士并不甘心,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3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西虹市首富》侵害著作权一案。王女士带着《继承者》的剧本,在合议庭中分析电影与剧本的相似之处,再次之人被告剽窃知识产权。被告律师以女主角的人物形象以及剧情反驳王女士剧本抄袭一说。法院认为剧本是以文字形式输出,电影是以演绎的形式输出,双方的方式并不相同,并没有构成抄袭,仍旧保留一审的结果。
总的来说,王女士对独立创作作品维权实在是勇气可嘉,但经过多方论证《西虹市首富》都并没有抄袭剽窃的行为,希望王女士能够不要在错误的事情上过分执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