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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哪里
【法律分析】:北京时间2014年11月6日下午,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并正式履职。 【法律依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第二条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从审判实践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类型,其中,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案件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专利类案件相对集中、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编制管理部门意见具体规定。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监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接受所在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三)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主要审理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以专利技术类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为重要,更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决定(草案)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案件管辖的范围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管辖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统一审理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四)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的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除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丰富的相关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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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谁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几个审判庭?
最高法机构设置: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刑事审判第三庭
刑事审判第四庭
刑事审判第五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局(执行指挥办公室)
办公厅
政治部
研究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
监察局
外事局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新闻局
第一巡回法庭
第二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