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幼儿园法律法规内容
- 2、幼儿园招聘考的教基包含哪些内容
- 3、学前教育教师招聘考试学科专业知识考什么
- 4、我国幼儿教育法规主要有哪些内容?
- 5、幼儿园教育中涉及哪些幼教政策法律法规
- 6、幼儿教育法规有哪些主要内容
幼儿园法律法规内容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幼儿园招聘考的教基包含哪些内容
幼儿园岗位的考试一般以学前教育理论知识为主,主要包括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专业知识等。
学前教育学一直是幼儿教师招聘考试的重点,在全国各地区的考察中多占到50%及以上的比重。这一部分包含的内容也很多,理论层面涉及学前教育的内涵、性质、对象,我国学前教育的目的、任务、教育原则等原理性问题;实践层面包括幼儿园一日生活、环境创设、游戏的指导与干预、学前教育的评价等操作性问题。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时,理论性问题强调理解与识记,实践性问题则要求考生要达到掌握并能灵活应用的水平。
学前心理学与学前教育学平分秋色,各占50%的比重。学前心理学包括学前儿童发展的一般概述、学前儿童认知发展、学前儿童情绪情感发展、学前儿童个性与社会性发展几个部分,均为考查重点。主观题多集中在学前儿童(重点是幼儿)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因此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时,需要着重了解幼儿心理发展的特点、趋势、影响因素与教师培养策略。
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专业知识科目的考察不同地区会有所却别,但大多数地区以学前卫生学、法律法规和幼儿园五大领域的教育活动为主。学前卫生学主要考查考生对儿童身心发展状况的了解,常考点包括幼儿身体发展特点、意外情况的处理和幼儿卫生保健常规、疾病预防等知识。法律法规部分,幼儿园阶段主要考察《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法规。而五大领域的教育活动多以主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这一部分的学习,考生除了要掌握每一领域教育活动的目标、内容、指导要点之外,还必须会写活动设计方案。
学前教育教师招聘考试学科专业知识考什么
笔试内容:《教育教学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及活动设计》两科。
幼教笔试科目两科(《学科专业知识》和《活动设计》合为一科),《教育教学理论》占30%,《学科专业知识及活动设计》占70%,因此备考时复习时间和内容分配上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1、幼儿教育学
幼儿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幼儿园全面发展度教育; 教师和幼儿;幼儿园环境;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
2、 幼儿心理学
幼儿心理学概论;幼儿心理发展;幼儿的注意;幼儿的感知觉;幼儿的记忆与想象;幼儿的思维与言语;幼儿的情绪、情感和意志。
3、幼儿教育心知理学
幼儿教育心理学概述;学习与学习理论;幼儿运动技能的形成规律与体育;幼儿认知能力的形成规律与智育。
4、幼儿卫生保健
幼儿的健康与保育;幼儿的解剖生理特点与卫生;幼儿的日常保育与能力培道养;幼儿常见疾病及意外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5、教育政回策法规
教育政策;教育法规;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幼儿园教育常用政策法规。
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内容:
主要考核应试者对从事教育所需的背景性知识和领域是否有大致的了解;另外考核理解性和掌握性,对所涉及的领域或者问度题能够清楚地知道来龙去脉,前因后果。
以及是否具备能够根据所学理论分析教育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现象的能力。这部分的内容包含了很多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方面的专知识。
我国幼儿教育法规主要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 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儿教育》是1982年浙江教育报刊总社出版的教育期刊,编辑单位是《幼儿教育》编辑部。
幼儿教育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凡是能够影响幼儿身体成长和认知、情感、性格等方面发展的有目的的活动,如幼儿在成人的指导下看电视、做家务、参加社会活动,等等,都可说是幼儿教育。而狭义的幼儿教育则特指幼儿园和其他专门开设的幼儿教育机构的教育。幼儿园教育在中国属于学校教育系统,和学校教育一样,幼儿园教育也具有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所没有的优点,如计划性、系统性等。幼儿园教育以幼儿园教师为主要对象,致力于宣传党和国家的幼儿教育政策,反映幼儿教育研究与改革成果,交流幼儿园、托儿所、家庭教育经验,介绍国内外幼儿教育信息,提供幼儿教育活动材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幼儿园教育中涉及哪些幼教政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幼儿教育法规有哪些主要内容
专题一 法和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一、法、教育法与幼儿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渊源、效力及体系
三、教育法律规范
四、教育法律关系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专题二 教师应依法处理好与幼儿园的关系
问题一 幼儿园应如何依法设置?
一、举办幼儿园的实体要件
二、举办幼儿园的程序要件
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
问题二 幼儿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问题三 教师如何依法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
一、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幼儿园的保育工作
三、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问题四 违法办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幼儿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题三 教师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 教师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职业的定位和法律身份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幼儿园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问题二 教师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教师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
三、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问题三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侮辱、殴打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打击报复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拖欠教师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四 教师如何取得教师资格?
一、教师资格制度概述
二、教师资格的取得、丧失与撤销
问题五 教师如何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一、教师聘用制度概述
二、教师聘用合同
专题四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依法处理与幼儿的关系
问题一 幼儿园及其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法定义务?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义务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四、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五、幼儿园及其教师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问题二 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体罚幼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如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
一、幼儿伤害事故概述
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在预防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定责任
四、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
五、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