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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知识产权检察(知识产权宣传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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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知识产权一体化是什么意思

早在2001年,两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吴良镛就提出大北京规划,引起众多反响;2004年,国家发改委组织京津冀有关城市负责人,就京津冀经济一体化的一些原则问题达成“廊坊共识”;200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京津冀应在多方面协作;2006年,“十一五”规划中收入了京津冀区域发展问题,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京津冀都市圈规划的编制;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提出“打造首都经济圈”。

一是要着力加强顶层设计,抓紧编制首都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相关规划,明确三地功能定位、产业分工、城市布局、设施配套、综合交通体系等重大问题,并从财政政策、投资政策、项目安排等方面形成具体措施。

二是要着力加大对协同发展的推动,自觉打破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抱成团朝着顶层设计的目标一起做,充分发挥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发展协调机制的作用。

三是要着力加快推进产业对接协作,理顺三地产业发展链条,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对接产业规划,不搞同构性、同质化发展。

四是要着力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促进城市分工协作,提高城市群一体化水平,提高其综合承载能力和内涵发展水平

五是要着力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在已经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合作机制。

六是要着力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系统,把交通一体化作为先行领域,加快构建快速、便捷、高效、安全、大容量、低成本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

七是要着力加快推进市场一体化进程,下决心破除限制资本、技术、产权、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种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支持和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服务和推动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四条 本市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本市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第五条 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严格、快捷、平等的原则,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保障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的投入,将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纳入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督促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落实。第七条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广播电视、商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探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

支持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建设中,根据国家授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探索创新。第九条 本市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开展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助执行、联合执法等工作,共享专家智库、服务机构等资源,推动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监督互动、经验互鉴;强化与其他省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第十条 本市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开放合作,支持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等依法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第十一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开展远程、移动实时监测监控;对网络平台、展会、大型市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有关场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抵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八条 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第九条 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跨区域联动查处假冒、侵权案件。

支持京津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互助与协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依申请调解相关纠纷。

版权部门依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文化传承、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专利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和信息化发展。

什么是知识产权检察监督

转知汇认为提起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转知汇想到的可能是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职能,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有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招那就是知识产权检察监督。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依法对知识产权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行使检察监督权。

  • 评论列表:
  •  囤梦徒掠
     发布于 2022-10-30 10:02:24  回复该评论
  • 生态空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在已经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合作机制。六是要着力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系统,把交通一体化作为先
  •  泪灼挽鹿
     发布于 2022-10-30 09:16:48  回复该评论
  • 宣传。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抵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八条 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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