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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要什么条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需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要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CNCA)”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
认证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认证申请和合同
2.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资质证明文件
3. 体系文件
4. 声明文件
5. 内审管评材料
6. 多场所清单
7. 其他所需资料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的好处
1、促进技术创新
有利于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增强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研发效率与效益。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进一步整合发挥资源优势,实现技术突破,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改善市场竞争地位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要素的效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追求经济社会效益的蕞大化。保护技术不被仿制,创新成果得到回报,确立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3、规避风险,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预警能力,规避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应急能力、维护能力、纠纷处理能力,能够主动应对各类情况,保证知识产权处于受控状态。
4、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具备帮助企业实现持续开发或者拓展市场的特性,能够使企业牢牢占据市场份额和技术高地。有助于加快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能够简化管理环节,优化组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5、其他
可获得相应的政府资助奖励。各省、市、区/县政府相继出台有贯标奖励政策,以5-30万不等的金额,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认证是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条件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资料吗
你好,国家推广知识产权贯标的本意还是希望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进而促进科技创新。
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模式,一是纯粹为了获得认证,拿证书。这种情况所有的材料都是我们来做,企业只需要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就可以。
还有就是企业比较重视,认可该标准,想要认证的去实施运行。企业需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制度文件,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记录文件。
知识产权贯标初次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上级机关批准组织成立文件)及年检证明的复印件(包括各下属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上级机关批准组织成立文件)及年检证明的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包括各下属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 申请组织简介(包括组织架构图)
4) 主要业务流程图(制造型、服务型等各类型组织均需提供)
5) 申请组织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如: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或未涉及
6) 如申请认证的业务领域属国家行政许可范围的应提供以下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C 证书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建筑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其他行业资质证书或未涉及
7) 本组织管理体系包括临时场所/多场所/子证书并提供以下认证申请书/合同附表
《多场所分布表》(申请书附表1)
《本次认证所含子证书名单》(申请书附表2)
未涉及
8) 申请组织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有效材料的声明性文件
9) 申请认证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同一文件可包含多项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受控的管理体系手册(含体系文件发布令)
程序文件
记录文件
管理体系架构(职能分配)
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证明记录文件
适用性声明
本体系文件涉密或敏感性声明
本体系所覆盖范围的活动或过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及清单
体系相关其他文件
系文件清单(包括体系文件发布令、程序控制以及过程记录等文件清单)
10) 申请认证体系文件与对应标准(GB/T 29490-2013)要求的对照说明
11) 其他补充材料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快速保护、协同保护的原则,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制度完备、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本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财政、公安、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促进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
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益宣传,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第八条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促进南繁育种和深海科技等领域国际合作,建设具有海南特色、国际认同度较高、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先行区。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九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网络存证、统计分析、跟踪预警等技术手段,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版权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依法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南繁育种、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专利优先审查通道。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动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三条 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政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涉嫌侵权人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