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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一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优缺点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优点

1、通过专利等无形资产做质押获得流动资金贷款;

2、获得政府贴息,银行专利质押贷款某些地区实际融资成本低于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且低于基准利率

3、企业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知名度,确认了企业知识产权价值。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缺点

1、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2、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

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3、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

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4、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

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引反思 知识产权变现有多难

一般有三种方式:

自己找银行,但能做的银行有限,需要提供知识产权评估,同时要求房屋、订单等抵押物;

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从银行借款,担保公司也会要求抵押物;

当地的政府的政策扶持,或出面担保从银行借款,或用扶持资金或投资或低息、债券等方式提供给企业资金。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真心费力,多数属于地方或者知识产权系统的面子工程,或者实质上仍然是抵押物贷款,或是用企业商誉或信用担保(可是有这个商誉或者国企背景,也用不着知识产权质押哈)。

如果要改变这一局面,从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上说,几乎可以说是无路可走。

哪些省份成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广东省和珠海市政府分别为珠海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横琴金融与国际特色试点平台配套2500万元,陕西省政府为西安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配套1000万元。运营基金方面,地方财政已确定的配套资金合计3.45亿元,其中,四川省力度最大,省市两级财政共配套投入1.3亿元;江苏省明确了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的运行模式,聚焦专利产业化,并结合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企业特点,研究起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探索支持苏州、南通、镇江等市成立市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方面,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朝阳和盘锦10个市开展试点;中央财政出资5000万元,按照2:1比例由各试点城市共同出资1亿元,计划募集资金规模达1.5亿元。

广东省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什么补贴政策吗

根据规定,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

另外一项重要扶持政策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150万元。

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存在哪些风险

风险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其法律特征和实际经济价值的应用与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担保物都有显著的区别。在获得知识产权以后的权利存续期间内,仍有可能受到潜在的挑战,具有不确定性,随时可能因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动态性的变化。一旦失去法律的认可,如商标权到期后未续展,知识产权在取得以后被他人提出异议而撤销等,那么此时的质押物就毫无质押担保价值。作为融资的质押担保品,金融机构即使经过完整严密的知识产权查核,已经确认企业拥有该项专利权,且该项专利权是依法申请注册、在有效期间之内。但是,对于在质权存续期间,即使是贷款企业也不可能预见和没有办法保证这项现在有效的知识产权将来不会受到他人的挑战而失去现有拥有权。这种法律上的效果,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无疑带来很大的阻碍。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其他知识产权同样具有变化性,也会给质押融资带来风险。可能会使金融机构在变现时被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与放贷时的评估价值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是非物质性的无形资产,它具有独特性、惟一性,其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而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中规定了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由于这3

种方法的依据不同,所以各有其优点和缺点,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核算数据最可靠的是重置成本法,以企业获取无形资产消耗的成本计算,但它偏重于历史成本,可能与现实脱节;与现实最接近的是市场法,但如果缺乏有效的转让市场,也是空谈;最能体现无形资产价值的是收益法,但该法计算时有较大的主观因素,容易出现偏差。而金融机构要求尽可能把放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一项质押标的,连其真正的价值都不能确定,很难积极地把款项放贷给需要资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

即使根据现有的各种评估方法能够对某一知识产权得出比较准确的价值,也不能确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到期日时的价值。在知识产权的存续的期间内,由知识产权而生产的产品所产生经济价值受整个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是迅速发展的,一项技术在获得知识产权的时候是先进的,但是它不可能一直先进,在较短的时间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很有可能被其他更新、更好的技术所替代,从而在市场上失去吸引力,经济价值也将日渐下滑。很多知识产权,必须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才能实施,如果没有好的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套,其效益就可能无法充分、完整的发挥。有的知识产权产品,在获得权利的时候,其市场往往是不成熟的,只有到市场成熟的时候,才能够体现所产生的最大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虽然通过对外部环境的整体分析可以大致预测,但很难具体而准确的量化;产品的生命周期,市场的竞争程度,企业自身经营等各种复杂的因素都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变化产生影响。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以知识产权现值的评估结果作为融资担保时,就要承担导致该项知识产权预期价值变化的风险。

(三)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质押的目的,就是为了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用处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来抵消其损失。如果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也存在许多问题。在传统的有形实物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及时收回资金,从而挽回损失,因此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而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要很好地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需要能够及时变现质押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如果没有一个公开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质押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就不会畅通,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处理相当困难。即使有了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处置也未必顺当。与有形的不动资产质押相比,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流动性就差多了,并且它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这是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放款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必须要慎重考虑的现实问题。如果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届时不能够顺利的处置变现,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即使取得了这项知识产权的拥有权,也不能挽回其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损失。同时,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交易信息相对封闭,透明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质押知识产权处置变现的能力。还有知识产权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也会耗费金融机构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从而造成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处置成本过高。如此等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对策

(一)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法律上的风险,主要是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提出异议而撤销。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类风险的发生,一是在申报知识产权之前就应该调查该项知识产权的唯一性,防止与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重复而发生争议。二是知识产权授权部门严格的审查确保审批知识产权的唯一性。三是企业在取得知识产权以后要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四是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严格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这些都与知识产权的信息有关,所以要强化知识产权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公示机制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数据库,对知识产权的注册、权属、法律状态、质押合同等情况进行登记。供企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相关政府机构随时查阅,为减少法律上的争议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为了减少和防止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出现价值变化的风险,在金融机构放贷之前应该对被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和预测,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预测体系是必要的。目前采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实物期权法等,这些评估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不能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是真正价值。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其自身特点如非物质性、独特性、唯一性等;评估环境如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评估主体如评估机构管理体制、评估人员素质、评估操作流程、评估具体要素,以及获利能力、技术因素、获得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必然存在差异。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总能够研究出一个比较理想的评估方法,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变化,减少和防止因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三)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一旦企业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债务时,金融机构就可以用处置知识产权的方式变现来补偿其损失。但是在怎样将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能否足额的变现?谁购买这种知识产权?购买后能不能盈利等都是未知数。要减少和防止这种处置上的风险,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需要理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虽然我国已经有了可以公开交易知识产权的市场,但是还很少、很不成熟,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不适应,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交易的要求。因此要在省、市建立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这种交易市场应该由政府出资,要有政府补偿、保险理赔的功能。保险机构要介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质押知识产权不能拍卖或者拍卖不出去的情况下,根据投保金额及其相关的约定给予相应比例的理赔,政府根据财政税收的状况给予相应比例补偿。同时还要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收买这种处置的质押知识产权,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如资金扶持、在一定年限内减免赋税等,以增加卖方企业的积极性,促进质押知识产权的成交,减少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放贷出现的知识产权处置变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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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抵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八条 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第九条 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跨区域联动查处假冒、侵权案件。

支持京津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互助与协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依申请调解相关纠纷。

版权部门依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文化传承、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专利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和信息化发展。

  • 评论列表:
  •  昇り龍
     发布于 2022-11-04 09:57:44  回复该评论
  • 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第九条 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跨区域联动查处假冒、侵权案件。支持京津冀
  •  息了三秋1
     发布于 2022-11-04 14:11:36  回复该评论
  • 贷款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另外一项重要扶持政策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150万元。运用知识产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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