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一个音乐片段,算不算知识产权?
有可能会侵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等权利。
所谓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截取其中一段,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完整。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其他还有一些权利,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你如果通过互联网传播该视频,则有可能会侵犯该权利。[资政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录下来的广播剧侵犯知识产权吗?
我是执业律师,我告诉你几个最基本的原则,你掌握了以后就不用再因为这种问题发愁了。
1,个人学习 的目的下的录制本身不侵权,如果你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制作,这里面甚至有你的知识产权,别人再录制你的副本时,未经允许就传播盈利的,反而侵犯你的产权和原产权两项产权。
2,仅用于个人兴趣研究的,不经允许就私自研究学习的,不构成侵权。用法理来讲,之所以不侵权,首先是原作品的产权人无太大的损失,其次,个人学习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升。
3,个人学习可以不经允许且不属于侵权,但是绝不能传播和盈利,既不能自己传播和盈利,也不能让任何人有机会利用你的资料去传播和盈利。
4,最后一个原则比较特殊,你可以用资料去搞教学,教育学生,但是资料绝不能落入学生手里,以免学生进行传播和盈利。
给视频配音乐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拍摄视频后添加了背景音乐,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添加背景音乐以后的视频,公开发布等都是免费的,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有收费,或者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则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使用公版音乐,就是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年。 英美法系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70年。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看词曲的保护期,还要意录音制品的出版日期,如果录音制品还未满50年,那你不能用这个录音版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的。2、使用免费版权的音乐,国外还有一些免费音乐版权网站,可以免费商用,但需要注意版权声明,或者注明音乐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 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装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制作卡拉ok歌曲视频会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侵权,具体侵权范围、性质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归分:
(一)制作卡拉OK歌曲视频应该归属于著作权里面的“类电影”,以下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的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条例第5条第(3)项指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很难对两者的界限加以清晰的界定,确定什么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什么又是“录像制品”。所以要首先界定该视频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还是界定为“录像制品”。两者权属和权利范围不同,前者是著作权里面作品完整著作权,后者则权利人仅享有邻接权而非著作权。
(二)制作、混剪等按照著作权权利侵犯的是作品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果用于在互联网传播则还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制作是单方面行为,商业运用才会牵扯到民事诉讼,单方面自己用没什么问题,如果借此达到什么目的、经营性盈利、公开发表传播等是侵权行为。
各类短视频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短视频受著作权保护。短视频作品需要满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具有独创性,并且还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三个条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变得合理。
当前的短视频类型,以其内容形式区分,大致可以分为几类:
1、短纪录片型:这类短视频多数以时长较短的纪录片形式呈现,内容相对完整,制作也较为精良,且可能在其中插入广告宣传,时长一般在1分钟至3分钟左右。
2、网红IP型:这类短视频主要为在互联网上具有较高认知度的网红所制作并发布,内容一般较为贴近生活,但会根据网红所擅长的领域(如音乐、舞蹈、游戏、文艺、逗趣等)而有所差异,时长大概3分钟左右。
3、情景短剧型:此类短视频的内容以创意或搞笑为主,时长视剧情内容而从十几秒到5分钟左右不等。此类短视频中的典型是草根恶搞型的情景短剧。上述“这智商没谁了”即是情景短剧类短视频。
4、技能分享型:此类短视频包括科普、旅游、美妆等内容的技能分享,时长大概1分钟左右。
5、创意剪辑型:此类视频一般是在已有视频的基础上,利用剪辑技巧和创意,截取其中的片段,或加入特效,或加入解说、评论等元素制作而成,时长基本也在5分钟左右。上述“PPAP”即是剪辑制作的短视频。
6、随手分享型:此类视频一般是用户随手拍摄并上传的生活类记录视频,内容既可能是生活场景,也可能是自然风光、会议实录片段等;时长一般也在数秒到3分钟之间。
7、精彩片断型:此类视频一般为影视剧、体育赛事的精彩片断,特别是某些剧热播期间,将该剧中相关视频画面分类剪辑,或是热门赛事前后,将某些比赛视频画面制作成GIF动图;时长一般在数秒至3分钟之间。
二、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
著作权保护受到一定的关注是因为人们在生活中使用短视频、照片、文字等多种形式的创作越来越多,不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就会损害著作者的合法权益,让盗窃、剽窃滋生。希望广大网友在日常网络传播中尊重他人的创作,征得原创者的同意后再传播。
展览会上播放音乐是否涉及知识产权法
不是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基于对“表演”的界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现场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即通常称作机械表演。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很显然就属于这种机械表演,所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