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落户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2)农民工中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4)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5)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雄安新区政策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第三条居住证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区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雄安新区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证件管理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学校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第七条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相片;
(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其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每满1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中止居住证使用;按规定签注后恢复使用。第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第十二条居住证登载信息发生变化、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换领或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第三章权益和保障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积分管理第十六条雄安新区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公共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指标的项目、标准,并根据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领居住证后,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核定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变更居住证积分。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共享与居住证积分指标相关的信息,为申请人申请核定、变更积分提供便利。第十八条公共服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申请人积分,并为居住证申请人提供积分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居住证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享有相应的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办事便利。符合雄安新区积分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规定居住证积分享有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雄安新区有什么用
雄安新区位于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境内,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地处北京、天津、保定腹地,规划范围涵盖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等3县及周边部分区域境内设: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截至2019年10月,雄安新区辖22镇、11乡,其中雄县辖8镇、4乡(包含托管2镇、1乡);安新县辖9镇、4乡(包含托管1乡);容城县辖5镇、3乡;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驻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100号。雄安新区位于太行山东麓、冀中平原中部、南拒马河下游南岸,在大清河水系冲积扇上,属太行山麓平原向冲积平原的过渡带。属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春旱多风,夏热多雨,秋凉气爽,冬寒少雪。有南拒马河,大清河,白沟引河等河流过境。2019年12月,雄安新区入选首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地区。解决北京大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平衡南北经济格局、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打造超一线城市,政绩体现。建设绿色智慧新城,建成国际一流、绿色、现代、智慧城市。合作新平台。
拓展资料:打造优美生态环境,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发展高端高新产业,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培育新动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建设优质公共设施,创建城市管理新样板。构建快捷高效交通网,打造绿色交通体系。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是扩大全方位对外开放,打造扩大开放新高地和对外
法律依据:《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赋予雄安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管理权限,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北京市、天津市沟通协调,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
雄安新区拆迁补偿政策
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雄安新区的征迁安置政策,历经长时间的研究制定过程和严格的审批程序,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又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既考虑普遍性,又兼顾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既考虑现实利益,更兼顾长远利益。主要政策包括《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雄安新区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办法》《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等征迁安置系列政策文件。中央批准的征迁安置政策是新区贯彻落实征迁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根本遵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新区管委会加强整体衔接和政策统筹,确保三县政策标准统一、口径统一。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