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纲要》方针:
制定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16字战略方针,无论是激励创新,还是依法保护,或是科学管理,最终都必须服务于有效运用,都必须落实在运用有效上。
《纲要》条款: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相关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发布的,用以规范专利审批、调整专利工作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的总称。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部分或者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第三条 适用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的计划、起草、审议、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编纂,应当依照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或者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二章 规划与年度计划第四条 规划、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管理和发展工作的需要编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局内各单位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条法司汇总协调后报局长会议审定。
局内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临时规章制订计划,经条法司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五条 规章制定建议的内容
局内司(部)的规章制定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进度安排;
(四)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
拟订规章制定建议草案时,应当听取局有关司(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听取局外有关部、委、局的意见。第六条 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完成项目和调研项目。完成项目是指论证过的、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局办公会议或局长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提交局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会议审议的项目。第七条 实施和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条法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条法司应在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局办公会议或局长会议审定。条法司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或计划的建议,报局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会议审定。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和审查第八条 规章的起草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条法司根据局机关各司(部)的职能分工,提出负责部门的意见并报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确定有关司(部)负责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司(部)的,组成各有关司(部)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司(部)由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指定。
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司(部)(以下简称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成立工作小组,并及时向条法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第九条 规章草案的内容
起草规章包括起草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一般包括:制订规章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管理部门、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奖惩规定、实施日期等。规章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应有提示语,简要说明本条的内容。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的,应当在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规章草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制订规章的宗旨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其他问题等。第十条 规章草案的形式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错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较多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规划提出什么加强跨区城跨部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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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务执法跨区域协作
区域协同,保护成网。近日,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活动、黄河生态经济带九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活动相继举行。今年以来,各地持续加强跨区域行政保护协作,努力推动构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成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工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健全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办案协作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鼓励各地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打造区域知识产权高地,服务国家区域战略。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部署,要继续深化十二省市、华北五省(区市)、晋冀鲁豫十八市等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交流。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指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为例,自2019年该机制建成以来,十二省市间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案件线索移送数量显著增多,2021年线索移交量约占全国总量的七成。此次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活动上,山东、江苏、浙江、四川、安徽等省对涉嫌侵权违法线索进行了现场移交,十二省市共计接收移交线索196条。
十二省市协作范围从线索移送,逐渐扩展到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该次活动上,现场公布了十二省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550余条,十二省市将联合对名录中的注册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共同遏制傍名牌和恶意注册商标现象。
十二省市依托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京津冀、华北五省、中部六省等区域协作,推动区域保护水平整体提升,形成跨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工作格局。在2021年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中,十二省市考核结果全部为优秀,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中,排名全国前十的均为参与协作的十二省市。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指导,持续健全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推动打造更多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