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因保护力度而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作为 知识产权 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 专利 保护、 商标 保护、 著作权 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同时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上获得更大的选择。以技术信息而言,在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下,既可以 申请专利 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至于选择什么样的保护手段则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及需要保护的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期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以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比较而言,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 专利权 则由 专利法 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公开秘密信息,而专利保护必须公开;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 专利权人 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等等。所以,企业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赋予的保护方式的不同性、秘密信息的特点、秘密信息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对不同性质的保密内容予以不同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意义
1、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财产法,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2、意义
核心价值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经济进步。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能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而广泛应用;促进科研开发专业队伍形成;节约科技研究开发的人力、财力、物力,缩短科技进步周期等。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和联系?
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如下。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业秘密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其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的第三人,任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同商业秘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即只要不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同一项商业秘密可以若干权利人同时享用。而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不经权利人同意、授权而使用该知识产权的主体。其次,保护方式不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通过申请,由国家授权,将技术公开,并限制其他主体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而商业秘密则无需申请更不用授权,其保护方式主要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使商业秘密不为大众知道。最后,商业秘密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限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不为他人所知,并一直具有商业价值,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则该商业秘密保护期缩短。传统知识产权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而有具体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该项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联系主要体现在:首先,商业秘密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商业秘密在内的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其次,商业秘密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越来越受到法律对保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