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如何背诵知识点
经济法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经济法规,另外就是税法。
对于经济法规应掌握如下方法:
第一、学习经济法要懂会计。
因为经济法里面有会计法规,如果不懂会计,对经济法的理解不是很透彻。
第二、学习经济法需要记忆。
经济法和会计法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它需要大量的记忆,而且对于这种记忆必须明确,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绝对不能死记硬背。
另外,对于经济法中的关于税法部分,首先要把税目、税率以及税费的运算掌握好,只有这样,在学习税法的时候才能做到举一反三。总之,学习经济法,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有些同学有时候会觉得很枯燥,死记硬背,觉得难度很大,其实经济法应该在比较的基础上记忆。其他规定的条目,建议考生在记忆的时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某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于不同点的内容重点记忆。这样通过对比学习的方法,可以加深记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经济法基础》这本书中的术语以及表达都非常严密,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还应当反复记忆,以达到在考试中游刃有余。
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的备考重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财管前期不必与执着记不住那么多公式,写在一边,看的多了自然就记住了。
会计不必执着于每句话都清楚,不懂多百度。
审计不必执着了记不住原话,记住关键词就行,多做题,题感来了自然就会答了。
会计、财管多做题,见得多了自然就会了。审计多做题,知识点就会越来越熟练,做的多了,见到题自然自然就知道大概考什么知识点的。光听课不做题,就犹如纸上谈兵。
注册会计师考试战略一定要多看看真题,看看真题大题的答案是怎么答的,关注SWOT、五力模型、竞争战略等。
税法不必执着于税收抵免的每一项,太多了,记不住。记忆一些常见的减免,比如古旧图书、避孕药具之类的。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尽量记忆大标题,下面涉及的各项内容理解记忆。
战略、经济法、税法这三科看视频是为了做选择题,因为这三科大题考什么知识点很固定。(以下知识点掌握是最优先掌握的,其他的未写上不代表不重要不会考到,有重点的全面了解)
比如经济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内容就是那些耳熟能详的知识点,物保人保并存、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票据背书追索、IPO各种条件、入伙退货债务承担等。
战略: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比较重要,第六章重在理解。企业竞争战略、战略分析(PEST、生命周期、五力模型、价值链分析)、战略选择(并购的动机、两类一体化的原因与劣势、密集型战略、多元化战略、零散产业等)、内部控制问题、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人才流失。产品单一、汇率风险、大客户依赖风险,战略失败风险、并购整合风险、文化风险等)。战略材料中可能存在答案。
税法:五步退税法、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烟酒)、换抵投的处理(增值税与消费税)、城建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的计算包括扣除,大题中小税种会计算,大税种知道常用的各种减征免征不征。
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或者模拟题一定要做,这样你才能知道考什么。不重要的章节没时间就可以不看,看一看课件就行。及时取舍获取最优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哪位达人能告诉我注会《经济法》哪些内
1.知识点:“赠与”与“遗嘱”分别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①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你想赠,别人得要,赠与才能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赠与。
例如:“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您”——遗赠抚养协议;我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我“养老送终”才行,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②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若某个人想订立一份遗嘱,他只要自己订立就行,不需要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形下就能订立遗嘱。
2. 知识点: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的费用问题
①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②撤销权诉讼: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③无论是代位权诉讼还是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败诉的,都由原告(债权人)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3. 知识点:“以上”、“以下”、“不满”等是否包含本数?
含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大于等于、小于等于等;
不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大于、小于等。
4. 知识点: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票据保证人有两个以上,各保证人之间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票据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或共同保证中的其他保证人追偿。至于保证人之 间怎么承担责任,先看他们内部之间的约定(完全可以约定向另一个保证人全部追偿,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只有没有约定的时候,他们才是平均分担。值得注意的 是:一个保证人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偿的话,谈的是票据法上的追索;而一个保证人向另一个保证人追偿,此时说的是民法上的追偿,而不是追索。
5. 知识点:强制解散之诉讼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要求维护知情权、分红权(分配利润)等即可。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不能简单的直接把公司解散了事。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直接进行清算即可,不必再申请解散。
注会考试 税法 经济法
来得及,你注意上专题班,跨章节的。
然后发点经验给你吧。
A经济法:
经济法有点杂,归纳的东西多,归纳完之后,还有其他零散的.
1.归纳时间,这个是第一章,诉讼期限,肯定会考。还有比如多少日登记,多少日见报,多少日发出公告,等等,破产法,公司法合并分立会提及。
2.归纳表决方式,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
3.归纳组织形式,比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这些合伙企业法,外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
4.归纳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独立董事,比如破产法管理人,都会有。
5.归纳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物权法有。
6.归纳其他数字,这个很重要的。
重点章节往往是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这些章节也容易结合。
B税法:
而税法不同.
因为你看税法,出题就有很对性,计算题都是出税种,叫你算多少税,分值比例较高,所以你如果计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这么告诉你几点,你回去好好看看税法.
税法从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书上黑体字,都是按照这么一个顺序.
1.各个税的概念
2.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
3.计税基础,这个是计算的关键,哪些要计税,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组价,你列一张表.
4.纳税时间,地点,税收优惠.
注会经济法的考试重点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