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是否有关于知识产权的适用除外的规定?_百度...
1、从国内来看,我们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当防止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市场垄断。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确定在合理范围内,当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垄断时,《反垄断法》应对此加以限制。
2、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
3、法律主观:垄断行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选项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选项B: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包括知识产权
1、法律主观:垄断行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负担60%。
3、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4、(2)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5、《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除《反垄断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反垄断法合理规则的适用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属于行为规制法(尽管多数是与结构相关的行为规制),原则上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而不应因行为主体自身的诸如所有制、法律形式、所在领域等方面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下列哪些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D.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1、《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2、(1)选项A:属于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2)选项B: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3)选项CD:属于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的行政垄断行为。
3、不论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实施),适用《反垄断法》;(3)选项C: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4)选项D:属于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行业协会也是《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