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